本案件中,張姓男子涉嫌向翁姓及王姓女子詐稱曾在政府單位任職,標到茶葉採購案,先後到2女經營茶葉買賣的友人處試喝,並多次索回試喝茶葉。地院依詐欺罪判處張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刑罰執行上的一種易刑處分,也就是原宣告刑執行之代替執行方式,其宣告刑仍存在;易科罰金制度設計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可能衍生的流弊,因為短期自由刑難以收刑罰之效果,又可能造成犯罪人入獄執行易染惡習,所以各國立法例上均設有易科罰金的制度,我國也不例外。 [$300041$]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端視其法定刑有無超過五年,且最後之宣告刑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行為人未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才有可能易科罰金。 緩刑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惡性輕微之人與惡性重大之人關在一室,容易染到不良惡習、刑期過短,難收到教育之效果…)之弊端,及獎勵犯人改過遷善而設計之制度。緩刑,乃指刑罰置於停止執行狀態,於規定期間內,受刑人無犯罪行為,就會免除當初刑罰之執行,當初宣告的刑罰也會失去效力。緩刑之要件如后: (1)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是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為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認為暫時不執行較為適當者。
綜上所述,詐欺罪是否會被判緩刑端視其是否符合上述之條件而由法官就個案審酌決定。又法院欲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依[$300074$]刑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00366$]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074$]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