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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自上車 載走變被告〈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賴姓男子飼養多年的雪那瑞公狗日前走失,調監視影帶發現疑似被洪姓女子騎車載走,控告洪女涉嫌侵占;洪女偵訊時說有隻狗自己跑上機車踏板,她認為是流浪狗,且事後已放回原處,但訊後仍被函送。   鳳山警方調查,洪女(23歲)去年11月5日凌晨2時許,涉嫌在高雄市鳳山區林森、南和路口騎車載走1隻狗。警方接獲狗主人賴姓男子報案,指稱養了6年的雪那瑞犬,日前在林森、南和路口走失。   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有名女子騎車經過,機車踏板上載有1隻狗,通知賴先生指認後,一眼認定就是仔仔。   洪女偵訊時說,當時車上載著自己養的小狗,經過林森、南和路口時,與路旁另隻黑狗相互吠叫,黑狗後來跳上機車踏板、趕也趕不走,她在原地停留數分鐘確認無人出面,才帶著2隻狗離開。   洪女說,事後帶黑狗到動物醫院檢視確認無晶片在體內,本考慮收養,因家人反對、只好放回原地;洪女認為黑狗與賴某的雪那瑞不太一樣,應是流浪狗,對於挨告相當委屈。 法律教室: 依據[$300364$]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5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870$]民法803條到[$872$]805條及810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6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因此,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中洪女於路上撿到黑狗,雖即時帶狗狗到動物醫院掃描晶片,確認無晶片後放回原處,但洪女並未帶狗狗到警局等待招領或備案,儘管擔心狗狗流浪在外的立意良好,卻因此害自己吃上官司。 撿到狗的民眾,比較熱心者,可能會自行印海報替其協尋主人,或帶著狗詢問動物醫院及附近商家;如寵物未植入晶片,民眾最好將走失犬隻送往警局派出所,或向警方備案自保,以免無端吃上官司。撿到狗就像拾得其他的遺失物一樣,公開招領的程序一定得走完,若撿到的人貿然飼養,當原主人執意追究時,可能就涉及侵占甚至竊盜罪嫌。
[$300364$]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870$]民法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872$]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