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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酒拒收30個10元幣 男怒嗆超商〈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高雄市一名在停車場上班的男子,大年初三下班後拿了三十個十元硬幣,要買一瓶三百元的酒,沒想到超商店員以收銀機的零錢滿了拒收,口氣還相當差,回嗆男子不然就不要買,男子氣得打電話報警,員警前來處理,店員依舊很堅持,不收就是不收,由於店員行為不涉及刑法,員警只好請男子向消保官投訴,男子氣得痛罵超商態度傲慢。   一大把零錢,滿滿拿在手中,高雄市一名在停車場上班的梁姓男子,大年初三深夜拿著剛收來的零錢到超商想說,買瓶酒回家放鬆小酌,沒想到進到超商,拿出三十個十元硬幣付錢,卻被店員以超商內收銀機的零錢滿了拒收,堅持不給結帳,民眾:「我覺得這樣很沒道理,同樣都是錢,銅板也是錢,也是可以買東西啊,誰說一定要鈔票才能買東西?」   十塊錢的銅板難道就不是錢?聽到的民眾大呼離譜,而更讓這名男子氣的是他打電話向當地轄區派出所報案,員警來了,問店員公司有規定不收零錢嗎?店員回答沒這項規定,但態度仍然很強硬,堅持不收,由於店員行為沒有涉及刑法,員警也無法執行公權力,只好要男子向消保官陳情投訴,轄區員警:「買東西一樣是新台幣還是零錢問題是看店家,能不能通融,可以把東西賣給他。」   店員堅持不收零錢,男子認為超商財大氣粗,根本是糟蹋人,透過平面媒體投訴,店長才親自向男子道歉,解釋店員只是工讀生,教育訓練不足,消保官表示,拒收零錢已經違法消費者保護法,就算是全部拿一塊錢銅板,超商一樣得收,男子要求將店員解雇,才能消消怒火,雙方還在溝通,尋求滿意答覆。 法律教室: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若消費者以申訴並未獲上列相關機關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申訴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則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不能滿意或是接受)但已甚接近者(已經與自己意思相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對於調解委員所提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魏應通知他方當事人;反之若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若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未到一方之當事人仍得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若當事人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若雙方成立調解則應做成調解書,以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401658$]第43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401659$]第44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402916$]第44-1條 前條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402204$]第45-2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消費者保護法[$402205$]第45-3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消費者保護法[$402206$]第45-4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402207$]第45-5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401661$]第46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