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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子私攜出國 夫家吃重罪〈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5日電)   台中市尹姓男子與妻子育有雙胞胎兒子,妻子去年訴請離婚。尹男未獲妻同意,請母親把長子帶往加拿大,被尹妻以控告妨害家庭,法院判尹男及母親各2年,尹的母親獲緩刑2年。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尹姓夫妻在加拿大產下雙胞胎兒子,後來返台居住。夫婦倆去年4月爭吵後,妻子帶次子離家,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5歲雙胞胎兒子監護權。   尹男與母親因擔心離婚後,長子恐遭妻帶離,影響尹家族譜與繼承等問題,尹於是私自要求母親將長子帶往加拿大居住、就學。尹母去年6月將長孫帶往加拿大,並遷移住處,完全沒告知尹妻。   尹男與妻子不久調解離婚,雙胞胎兒子的監護權由2人共同行使。尹妻得知長子被帶到加拿大後,控告前夫及婆婆妨害家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尹與母親已觸犯略誘未成年人、移送被誘人出國等罪,由於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屬重罪,所幸在全案宣判前,尹男及尹母將長子送回台灣,交由尹妻照顧,依法可以獲得減刑。   台中地院這次判尹男及尹母各2年,法官並審酌尹母憂心尹家族系傳承,不慎觸犯法律,給予尹母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依刑法[$300261$]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被略誘人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300320$]第299條有明定。 此移送被誘人出國係屬重罪,故一般父母再爭奪子女監護權時,「先下手為強」未必是對的,單方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讓另一方無法行使親權,即可能觸犯此罪。 尹妻訴請離婚,後雙方離婚調解成功,但子女之監護權法院尚未判決,故雙胞胎兒子之監護權仍由2人共同行使。就法規言,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任何一方擅自將子女帶離,侵犯他人行使親權之權利時,即觸犯「略誘罪」,尹男卻要求其母將長子帶往加拿大居住、就學,並未告知尹妻,此移送出國之行為,即構成刑法[$300320$]第299條之移送被略人出國罪。但若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刑法[$300322$]第301條有明定,遂此乃為何尹男其尹母能獲得減刑之理由。
刑法 [$300261$]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320$]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00322$]第301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