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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廁所」沒聽到!婦按鈴4分鐘 罰6千〈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TVBS   只是按門鈴,竟吃上官司!   家住新北市深坑的一名王姓婦人,代替擔任主委的丈夫,向2樓住戶催繳管理費,上門按鈴,當時對方在屋內大喊,自己在上廁所,王姓婦人沒聽到,持續按了4分鐘,蔡姓住戶氣的報警,最後法官認為婦人按電鈴時間太長,已經妨害鄰居安寧,違反社維法,裁定罰鍰6000元。 就是這個電鈴聲,持續響了4分鐘,讓按鈴王姓婦人吃上官司,得罰緩6000元。附近住戶:「我有跟她講,說我們來幫你出。」   同棟大樓的住戶,有人聲援7樓的王姓婦人,因為住2樓的蔡姓男子,認為自己既沒有使用電梯,也沒有使用地下室,說什麼都不繳管理費,一欠就是21個月,總金額12600元,身為大樓主委的妻子,在去年8月,再次下樓催繳。   但當時蔡姓男子在屋內大喊,說自己在上廁所,但王姓婦人沒聽到,持續按電鈴長達4分鐘,氣的上完廁所後,出家門破口大罵,還報警處理,最後法官認為,王姓婦人此舉已經違反社維法,裁定她得罰緩6000元。   大樓主委張姓男子:「你在確不確認對方裡面有沒有人,或是電鈴有沒有壞掉,你還是強制要按,或是大家以後在按電鈴的時間要讀秒?」   不服判決,王姓婦人提出抗告卻遭到駁回,不但對方積欠的管理費收不回來,還得多繳6000元的罰鍰。 法律教室: 依[$30159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之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2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而由該條第1款、第2款之用語加以比較,可知「藉『端』滋擾」一事,並不因有無正當理由而影響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王姓婦人按鈴長達四分鐘直到蔡姓男子開門止,已構成滋擾住戶之要件,此要件不探討時間長短,只要有藉端滋擾一事產生,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針對大樓管理費之收取,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使為宜,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14754$]第21條之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其給付,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14756$]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於規約內明文規定相關處理原則,而不可藉久按門鈴長達至少4分鐘之方式滋擾他人,亦即不能為達正當目的,即不擇手段,罔顧社區住戶之居住安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14754$]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14756$]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