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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子不孝霸屋 母提告還屋勝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一名年逾七旬的母親不滿身障兒子大學畢業後,沒有負起扶養責任,還霸佔丈夫留給她的房產,因此提告要不孝子搬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房屋屬母親所有,有權要求兒子搬離。   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姜姓婦女目前住在台北市萬華區西園路。她的兒子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住在萬大路的房屋屬於姜父遺產。   姜母主張,丈夫贈屋是盼她能在此安享晚年,卻反被兒子霸佔。夫婦從小拉拔兒子到大學畢業,具有電腦專長的謀生能力,卻不扶養她,連房屋的水電管理費都要她負擔,還要她幫忙打掃,實在不孝。她已走到人生終點,為了有個遮風避雨的地方,不得不請兒子搬離。   姜男則主張,房屋屬於父親遺產一部份,他有繼承並合法使用的權利。從小父母不關心照顧他,他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並無收入,依民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母親有照顧他的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姜男學有專長,並非無謀生能力;姜父早已將屋贈與姜母,房屋屬於姜母財產,因此判決姜母勝訴,有權要求兒子搬離還屋,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百善孝為先!傳統的中國文化,孝道是特別被重視的,所謂『父慈,子孝』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國民法中亦有詳盡的規定。民法[$1170$]第1084條第1項甚至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而兒子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但列於第一順序,而且受扶養的父母,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必要,除非兒子因扶養父親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那麼可以減輕義務而已。 本案例中,姜男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其學歷不低,且有電腦專長的謀生能力,並非無法謀生且需要母親照顧,故姜男於法律上有扶養母親的義務,惟姜男雖有能力謀生,卻連房屋的水電管理費都要母親負擔,甚至要高齡母親幫自己打掃家裏,實在不孝! 在我國依照我國民法[$1262$]第1173條,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財產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的,僅限於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等三種原因所贈與財產,此觀民法[$1262$]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被繼承人因為前述三個事由贈與給繼承人之財產,本來就是該繼承人將來可以獲的繼承遺產,只是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先給而已,而因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並無這種先給遺產的考量,故無該條之適用、類推適用。 由上述說明可知,只限於為了繼承人(例如子女)結婚、分居、營業,所贈送的財產才要算入遺產的範圍內,因為其他目的(例如偏愛某一名子女)而贈送的財產就不算。故本案例中姜父生前姜房屋贈與給姜母,乃係為了讓妻子能安享晚年,並無上述事由之狀況,故該屋並不列入遺產,該房屋所有權應歸屬於姜母,故姜母有權要求姜男搬離。
民法 [$1173$]第1087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1201$]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1206$]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207$]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1262$]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