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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吵釀鄰精神耗弱 挨罰10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民視新聞
  新北市土城一名陳小姐,因為樓上鄰居小孩深夜製造的聲響,兩年來睡不著,造成精神耗弱,陳小姐說,樓上鄰居屢勸不聽,叫警察也沒用,只好自己蒐証錄音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樓上住戶需賠償陳小姐10萬元精神撫慰金。
  三更半夜找警察,陳小姐指控,樓上住戶的小孩,把自家當作運動場,不斷的在樓上奔跑,發出噪音擾人清夢,樓下的陳小姐一家人實在受不了了,憤而蒐證報警。
  小朋友童言童語,答應媽媽會乖乖的睡覺,但卻沒想到,這只是一時的寧靜,警察前腳才剛離開,陳小姐又馬上聽到這樣的聲音,樓上鄰居否認指控,但陳小姐指證歷歷,長達兩年多的噪音,害她精神耗弱,只好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陳小姐勝訴,樓上須賠償1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而敗訴的樓上鄰居,最後也搬家,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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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大多數人總認為噪音最多僅能報請警察來做處理勸導或是向環保局檢舉,然,殊不知仍得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此為最佳案例,雖說不見得每個案例皆能求償成功,但,只要證據充足,也有成功之機會,若一般民眾遇到此狀況,建議先錄音錄影蒐證,並記錄時間點,或請警察或第三人到場作證,並於警察介入處理時錄影存證,遂後向法院提告即可。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明文。

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有明文。

上開案例,小朋友半夜奔跑擾鄰,已經不法侵害到陳小姐之人格權,受到非財產上之損害,小朋友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時,不論其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皆須負連帶責任,故,陳小姐得轉向小孩之父母親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針對此賠償金額,通常法院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來核定相當之定額。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