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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車門、騎士摔截肢 駕駛判賠〈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TVBS   桃園有一名黃姓男子停車等紅燈時,坐在後座的藍姓婦人突然開門下車,造成騎車經過的女老師摔傷,左食指截肢;法官認為,雖然不是黃姓男子開車門,但駕駛有責任拒絕讓乘客下車,雙方都有錯,因此判決連帶賠償55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因為截肢,造成她的醫療費,然後後續整型及復健費用,還有喪失勞動能力的費用,精神慰撫金,須連帶賠償55萬。」 法律教室: 在本案中女老師因藍婦過失而導致左食指截肢,在刑法中即觸犯了[$300304$]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害罪,女老師可再依[$190$]民法第184條及[$202$]第193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復健費用、喪失勞動能力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 由於駕駛也有責任制止開門動作,故按[$191$]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黃男即藍婦雙方都得連帶賠償,提醒駕駛、乘客,下車時務必回頭看一眼,或是採取兩段式開門,先開一小縫,確定沒車,再推開車門下車,也可以用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門,強迫自己回頭看路況,多一分小心,就可以避免意外與官司。
[$300304$]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91$]民法第185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02$]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