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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家暴令 恐怖情人發自殺簡訊〈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竹市吳姓女子不滿前男友另結新歡,到前男友公司站崗吵鬧,並誣告他性侵,蘇男苦不堪言,提出家暴令獲准。未料,吳女仍不斷騷擾,發自殺簡訊,新竹地檢署認為吳女涉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吳女起訴。   檢警調查,46歲吳姓女子5年前開始與蘇姓男子交往同居,不過吳女懷疑男友另結新歡,常打電話、傳簡訊恐嚇、羞辱,也曾到蘇男公司辱罵 ,讓蘇男無法忍受憤而搬離愛巢。   未料吳女騎車跟蹤,還搶走前男友皮包、抽走證件,並跑到蘇男住家,用話筒砸傷保全。吳女甚至到新竹市警局誣告蘇男性侵,只是做完筆錄又傳簡訊道歉,蘇男不堪其擾提出家暴令獲准。   去年8月間,吳女又傳21通簡訊「我脈搏只剩52下,你真忍心見死不救…」、「你這隻披著羊皮的狼,專騙女人感情,遲早會有報應,你都用下半身思考,腳踏兩船不怕報應嗎?」等騷擾蘇男。   蘇姓男子不堪騷擾報警,吳女到案後坦承發簡訊給蘇男,檢方認為,被告吳女違反家暴令內容,繼續騷擾蘇男,也沒有距離其辦公室至少20公尺遠,昨天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吳女。 法律教室: ◎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居關係)、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 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 ◎ 何謂保護令? 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警察分局長、社會局)、 3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違反保護令之處罰 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3條(通常保護令)、第15條(暫時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命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致聲請人及其家屬受傷或死亡之法律責任另依刑法傷害罪、殺人罪或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