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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頭獎800萬不分老婆 法官判離〈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李姓男子中了「今彩五三九」頭獎八百萬元,寧可捐給廟宇四十萬,也不給妻子半毛錢;還要妻子幫他還債,妻子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夫妻禍福與共,李完全漠視妻子感受,顯見夫妻情已薄,判准離婚。   李姓男子昨天不知去向。妻子受訪表示,丈夫中獎後沒有告訴她,而告訴兩個兒子,表示要各分給兒子二百萬元,「結果根本沒有給」。去年丈夫心臟病發住加護病房,她找看護照顧,丈夫出院後依然不顧家庭,她下定決心訴請離婚。   據了解,李妻原在台中市一家學校擔任美容老師,十七年前與李交往結婚。李從事健康食品直銷生意,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丈夫不斷刷卡借錢,用的是她的附卡,她先後幫丈夫償還一千多萬元卡債及其他債務。   五年前,丈夫中了頭彩,扣得稅金實得六百四十萬元,卻不告訴她,她還是從兒子口中得知;她以為丈夫有了錢會幫忙家計,沒想到丈夫寧可捐錢給廟,也不肯分擔一毛錢;家裡要添購家具,送貨付款這天丈夫竟「神隱」。   李開庭承認中頭彩,但辯稱是與曾姓友人合資,他分了三百六十萬元;其中四十萬是曾姓友人要修廟做公益,其餘還了一百多萬元的債,又花一百多萬買輛休旅車,剩下的投資股票輸掉。中彩後有帶子旅遊,不是沒有和家人分享。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1129$]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1132$]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1132$]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在本案例中李男不顧家庭又使用妻子的附卡刷卡借錢,使妻子前後替他償還一千多萬元,在李男中頭彩後理應善用彩金彌補對妻子的虧欠,但其竟用來買車、投資股票,輕重不分。尤其李僅憑曾姓友人一言,即慨捐四十萬元建廟,寧可帶子同遊卻吝與太太分享,完全漠視太太,顯見已無感情基礎,故法院准以判決離婚。
[$1132$]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