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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 餓死病母 涉犯遺棄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桃園縣龍潭鄉婦人葉女士疑遭兒子張某遺棄致死案,檢方昨會同法醫解剖複驗,發現葉婦遺體瘦成皮包骨且胃部空無一物,而屍身腐爛嚴重、右大腿骨甚至腐爛外露,長滿蛆蟲;警方也採證發現,葉婦房間內的便當盒非常陳舊,至少擺了幾個星期,房間的水瓶連滴水也沒有。   檢警研判,葉婦根本就是被「活活餓死、渴死的!」也拆穿了張妻「每天送便當給婆婆吃」的說詞;然而,檢方昨天再次訊問時,張妻仍然堅稱直到23日婆婆還拿取便當吃,更帶來女兒證稱當日聽到婆婆的笑聲。對此,檢方不排除將張妻也列為遺棄或是偽證被告。 法律教室: 刑法在遺棄罪章中列有三條有關遺棄罪的法條,其中[$300313$]第293條為普通遺棄罪,犯罪要件就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通常是指被遺棄者沒有維持自已生存的必要能力,像老、幼、殘、疾的情形都是。犯罪的人與所遺棄的人之間,在法律上亦也沒有保護的義務,只是犯罪人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上仍然應該負起一定的保護責任。 [$300314$]第294條規定的是特別遺棄罪,遺棄的對象也是無自救力的人,但是犯罪的主體則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這些有義務的人,除了積極遺棄應成立犯罪以外,如果對無自救力的人「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也會成立犯罪。 遺棄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如果遺棄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換句話說,一旦張某遺棄母親致死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重無期徒刑的刑罰。 此案中,張某雖然幾乎沒有關心常年臥床母親的生活起居,但其妻有協助照顧,且案發後,檢警發現張母房內有滿地空寶特瓶、便當盒,推斷張某夫妻還是有供養三餐,所以檢警現階段只能用遺棄致死罪偵辦。母親在家死亡多日,同住的家人竟「渾然不知」,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假如子女有定時供應三餐,絕不致發生這種慘事,所以不管張某母親是餓死、還是營養不良導致慢性病死亡,同住的家人都沒有善盡照顧責任,有故意之嫌,其動機是值得檢警調查了解,絕非一個疏忽或母親脾氣怪無法靠近可以辯解。 另外,檢警目前依遺棄致死罪偵辦,但若張某確實有不按時提供三餐、不帶有病痛的母親看病,造成她因營養不良或因病導致身亡,這種行為等同消極殺人,則可能會觸犯殺人罪。因遺棄致死和消極殺人的界線不明確,如果張家親友或鄰居證實張某曾說過「要餓死母親」,根本不給她食物,或有明知母親病情已影響正常生活,仍「不帶母親去看病」等言行,顯示張某應可防止母親死亡,卻沒積極作為,則可明確認定張某已涉殺人罪
民法 [$1201$]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刑法 [$300313$]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14$]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