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燙髮睡著 燙傷算美髮師錯〈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蔡姓女子去年到台北市一家美髮店燙頭髮,在過程中打瞌睡,結果包著捲棒隔離熱度的羊毛氈不慎移位,蔡女的頭皮因而燙傷。台北地方法院昨認定美髮師林小姐沒注意機器狀況,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林女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33歲的林女在台北市信義區開設美髮工作室,蔡女去年5月24日去燙髮時打瞌睡,頭部一移動位置,包著捲棒的羊毛氈竟也跟著移位,結果頭皮直接接觸到已經導熱的捲棒跟水蒸氣,燙傷一大塊。   蔡女怒告林女業務過失傷害罪,林女應訊時坦承沒注意,但她質疑客人燙髮時打瞌睡,也要共同負責。 簡易庭判拘役15天   北檢認為林女有疏失,向北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北院簡易庭判美髮師拘役15天,蔡女自認頭皮受到三度燙傷,造成她的毛囊發炎、無法植髮,對方事後沒跟她和解,日前委託檢方上訴,希望法院重判。   北院法官認為,不管客人有沒有打瞌睡,林女身為美髮師,都應該監控熱塑燙髮機的溫度,因此必須負起刑責。 法律教室: [$300304$]刑法第284條第2項是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所謂業務,是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附隨之事務,是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即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在民法中請求權有七項: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物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本案因業務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是屬其中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一般成立客觀要件是要有侵害行為,是指加害行為而言,限於有意識之舉動。 主觀成立要件是要有故意、過失。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過失則為,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本件意外是因在執行美髮業務中疏於監控熱塑燙髮機的溫度而導致的意外,導致蔡女頭皮受到三度燙傷,基於業者的過失行為及導致顧客受傷事實,法院判處美髮師拘役15天,且蔡女可依據[$300209$]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300211$]民法第197條第1項二年內對業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00304$]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00209$]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00211$]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