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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咪!女借iPhone 4不還 竟寄4顆蘋果 〈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NEWnews   一名在竹科擔任工程師的男子,日前在網路上結識一名女網友,對方得知男子有iPhone 4,向對方商借使用。男子同意借出,但對方竟遲遲未還,幾度傳訊息向對方追討,女子竟然寄了4顆蘋果給他,讓男子當場傻眼,憤而到警局怒控女子侵占。受理員警得知後,笑稱「那借iPhone 5不就還5顆」。   林女向羅男表示,自己的手機壞了送修約得等1星期,修理完畢就會把iPhone 4還回。羅男信以為真,不料過了1星期後,對方便以到南部旅遊等理由,遲遲未歸還羅男iPhone 4。羅男事後用App和對方傳訊息連絡,林女問說「你要我把蘋果還給你是嗎?」羅回「是」,結果3個月後,羅男收到對方寄來的4顆蘋果。 法律教室: 按刑法侵占罪客觀上必須要有侵占保管他人東西之行為,就是要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表示」,例如替他人保管東西,卻將東西出賣。主觀上要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所謂的「故意」就是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而且有意欲為之;「不法所有意圖」就是明知自己無法律上正當權源,卻仍然以所有人的狀態自居,例如明知道自己只是幫忙別人保管東西,並不是所有權人,沒有權利將東西出賣,卻仍然將該東西出賣,以獲得利益。 新聞中之女子以手機送修為由向羅男借了iPhone 4,原本約定一週後要歸還,沒想到林女寄還的是4顆蘋果,而將iPhone 4侵占入己,經羅男多次催告,該女子仍置之不理,核該女子所為係犯[$300362$]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300362$]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