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疑夫外遇 女「抓猴」裝追蹤器送辦〈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
  想找徵信業者「抓猴」,小心觸法!高雄市有位資源回收場的老闆娘,因為懷疑丈夫有外遇,請了徵信社調查,業者在轎車上裝設衛星追蹤器,沒想到卻在轎車進場保養時被發現,當事人以為有人打算綁架因而報警,徵信社負責人和委託的老闆娘都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送辦。
  高雄有一位資源回收場的老闆娘,擔心丈夫外遇,找徵信社業者調查,徵信業者在轎車左後方的保險桿內側,裝了這個GOS衛星追蹤器.被追蹤的老闆將轎車送進保養場,意外發現追蹤器,趕緊報警,警方循線逮到徵信社業者,這一查,讓被追蹤的老闆更不高興的是,徵信社收費貴得離譜。
  儘管委託人,也就是回收場的老闆娘強調,有要求徵信業者以合法手段調查,不過警方仍然認為她涉嫌妨害秘密,與徵信業者一併送辦。

法律教室:
夫妻若懷疑另一半有外遇,而在他(她)的車上偷裝GPS衛星追蹤器來監控其行蹤,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所謂妨害秘密是指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亦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而言。實務上針對類似的案件正反意見兩極,具商榷空間。

查詢過去判決結果,法院多數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是指行為人「無故」以設備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但夫妻互負婚姻純潔之義務,婚外情也被禁止,只要有合理的懷疑,縱使對私領域有所侵害,仍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純潔而做出的必要手段。另外,依一般經驗法則,追查婚外情都以秘密方式進行,且證據取得極為困難,而透過徵信社,欲查得其夫不貞行為,並基於維繫婚姻關係而安裝追蹤器,係事出有因,有正當理由,不能算是「無故」。亦有法官於判決中指出,雖然丈夫確以衛星追蹤器妨害妻子對行蹤隱私的期待,但裝追蹤器並非出於毫無根據的想像,也未作廣泛性的蒐證、錄音錄影等,侵害妻子隱私情況輕微,所為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因而判處丈夫無罪。

然而,相反的判決結果也不在少數;新竹市一個徵信業者,受陳姓被害人妻子委託徵信社調查陳行蹤,但因私自偷偷在陳的重型機車上裝GPS衛星追蹤器,雖沒錄音、錄影,但一樣被認定有罪。法院認為,徵信業者受人妻之託調查、抓姦,必須要用合法的方式,可以跟監,但不可私下偷裝衛星追蹤器,甚至偷拍等,這樣有妨害當事人隱私的問題。一般人若非公眾人物,走在大馬路上、或和朋友相約去逛街、看電影,因享有隱私權,不能被當作是公開活動,而被人任意用GPS追蹤。所以儘管沒有對被害人錄音、錄影,但一樣構成妨害秘密。

故本件案例,這名老闆娘因懷疑丈夫外遇,委託徵信社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欲嚴密監控丈夫行蹤,卻遭到識破,遭到警方送辦,是否會遭起訴,判處有罪,恐還充滿變數!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