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3兄妹遭遺棄 長大了告爸爸〈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10月24日   「我不想見到他!」46歲單親父陳男,5年前帶著3個小孩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某天佯稱出門工作卻狠心棄兒,15歲長男被迫扛起家計,撐沒多久,手足就離散,長男成年後控告父親遺棄,並拒絕相認,板橋地檢署昨偵結,依遺棄罪嫌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陳男早年離異,96年底帶著3名兒女在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租屋,當時3個小孩都未成年,長子15歲、次子14歲、小女兒則12歲。   某天,陳男在應付小孩出門上學後,稱自己也要外出工作,就此未曾再返家,不僅未留下任何錢給兒女吃飯,也未曾再探視或留音訊,狠心將3名小孩遺棄租屋處。   長子為了照顧弟妹,到美髮店打工,靠著每月1萬7000元的薪水養活弟妹並付房租,但3人相依為命的日子沒過多久就離散。   長子不滿父親的狠心惡意遺棄,在成年後控告父親遺棄,他向檢警表示:「爸爸離開時沒有交代任何人來照顧我們!」也從沒提供經濟上的援助,他被迫扛家計,之後弟弟寄宿同學家,認同學的母親當乾媽,妹妹也被強迫安置,手足就此分離。   一直居無定所的陳男,今年被通緝到案。他辯稱,因工作不穩定,積欠錢莊債務,怕被追債才四處藏匿,但絕無惡意遺棄,有託次子的林姓乾媽代為照料,也有給孩子生活費。   林姓乾媽則否認受託照顧或受託轉交生活費。她表示,會照顧陳家次子,是因為與兒子同學之故,不忍小孩年紀還小,四處流浪,才提供一個能溫飽避險的地方,讓他寄宿年餘。檢方認定3人當時未獲任何單位援助或照料,確有遺棄事實,昨將陳父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其保護的客體主要是針對對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例如醫生對於病患、父母對於子女、褓母對於受照顧之兒童等等。但是要構成本罪,還必須行為客體已經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行為主體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 陳男與3子女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陳男隊3子女所負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護義務,即使陳男是為了躲債,也不能解免扶養子女的責任。也就是說:不能以自己經濟上負擔不起照顧子女的責任,就認為自己不必負責。 建議民眾生小孩時,應考慮自己是否有其扶養之能力,以免造成自身日後訟累。
[$1084$]民法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201$]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300314$]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