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迷姦裸照威脅 「一張換陪一天」〈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2-10-3   在傳播公司擔任執行製作的李姓男子,利用拍戲空檔,透過手機聊天軟體搭訕、認識女大生小花(化名),涉嫌於飲料下藥、迷姦,還拍下裸照,威脅「一張換陪一天」,警方獲報逮人,他坦承偷拍、恐嚇,但否認性侵,正擴大追查是否還有受害者。   警方調查,家住北部的36歲李姓男子,南下工作期間在手機App認識了小花,上月兩人相約逛夜市,女生喝了對方買的印度拉茶後,開始覺得頭昏,嫌犯將她載往黃金海岸。   小花報案指稱,上車後幾乎呈現昏睡狀態,等到意識稍微清醒,已身處汽車旅館床上,一絲不掛,嫌犯則在旁邊躺著,由於她四肢無力,沒辦法反抗,穿好衣服後,仍由李送回家。   翌日,小花懷疑遭李嫌性侵,在男友陪同下報案,醫師檢查發現,下體確有撕裂傷。   在警方追查期間,小花在手機App上收到了裸照,威脅要交往,至少一張陪一天,更強調除了相片,還有半個鐘頭的影像,若小花不從,會將丟臉的醜事告知她父母。對方又傳了小花父母的電話號碼,警告絕非開玩笑,被害人心生恐懼,嚇得足不出戶。   小花邀約對方見面,警方順利逮到李男,從他手機裡查出兩張小花裸照,但他辯稱是從網路下載,警方並在李男電腦中找到12張小花裸照,警方還找到一段影像,但女主角另有其人,與男生在床上互動熱絡。 法律教室: ◎ 強制性交罪 「性自主權」係指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和決定自己在一切事務上的權利,他人不得侵害或破壞此性之權利。也就是說,擁有性自主權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為何及此性行為之發生方式,該性自主權與人格權不可分離,乃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 刑法所規範之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保障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權,其立法目的在維護男女平權之原則及尊重男女性自主權,其成立不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該最重在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時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至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依證據認定之。 以藥物使小花無法抗拒並加以性交之行為有所預見,並決意行之,此已符合[$300237$]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主觀要件。 ◎ 妨害秘密罪 「偷拍」,這種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依[$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中,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罰金。但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要提起告訴,法院才會受理。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300326$]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本新聞中,李男在給小花的印度拉茶中下藥,導致小花喝下後意識不清,順而將小花載至旅館內性侵,此部分已經構成[$300237$]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施以藥劑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再以電子設備拍攝小花裸照並恐嚇威脅要交往,若不從就要將丟臉的醜事告知她父母,且傳小花父母的電話號碼來讓小花更畏懼。其舉已違反妨害秘密中「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體隱私部位」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警方應依加重強制性交、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罪依法送辦。 預防重於治療!等事實發生後就難以挽回。若發生任何情況,請馬上報警求助,才是保護自己的正確行為。 * 報案請打:110 *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300236$]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37$]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藥劑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00326$]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 ‧【電台訪問】[中廣新聞網] 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解說:許盟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