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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百萬連手都沒牽過 剝皮詐騙真愛騙上億〈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 101/12/10   嘉義縣警察局今天宣佈破獲一起詐騙案,一名黃姓水泥工遭剝皮酒店女車手詐騙二百萬元,竟連對方的手都沒有牽過。嘉義地檢署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在台北市等多個地點進行搜索,一舉查獲倪姓主嫌等共二十二人,初估全台共有近百人受騙,不法所得超過一億元。   嘉義縣警方指出,一名年近四十歲的黃姓水泥工,因為個性較為內向,一直沒有交過女朋友,今年三月接獲剝皮酒店詐欺集團女車手電話後,立即深陷對方所設下的陷阱,誤以為找到真愛。   這名女車手陸續以必須做業績,以及家人生病、去世等理由,向黃姓水泥工詐騙新台幣二百萬元,為支付這筆款項,被騙男子甚至還向地下錢莊借了八十多萬元,誇張的是他竟連對方的手都沒有牽過,憤而向警方報案。   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前往台北市等多個地點進行搜索,共逮捕首腦倪姓主嫌、會計及女車手共二十二人,查扣數十支行動電話,以及不法所得五十多萬元現金等證物。警方表示,以這個詐騙集團每月詐騙金額一千萬元來估算,不法獲利已經超過一億元。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300366$]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 詐欺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 (3)處分財產: 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時機歹歹,藉詐騙手法來斂財的不法人士何其多,更甚而有之者是以集團組織的詐騙集團,其展現手法更是防不勝防。上述案件嫌犯設下陷阱,讓黃男誤以為找到真愛,再以家人生病、去世等理由不實資訊讓黃男陷於錯誤,前後總共騙了200萬元。倪姓等嫌犯所犯下之行為符合[$300366$]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傳遞不實資訊之詐術方式、及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與財產上損害之構成要件,該當此罪。
[$300366$]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