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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不算通姦 小三獲判無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2012年11月16日   新北市沈姓電腦工程師去年8月,趁妻出國,找李姓女同事前來過夜,隔天沈妻突然返台,在浴室發現李女內褲及毛巾,並扣到用過的衛生紙,怒告兩人通姦。兩人坦承有口交但沒性交,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扣案衛生紙查無男性精液與女性體液混合的性交證據,判兩人無罪。可上訴。   沈妻因從事貿易生意,常去香港,去年7月,她自香港返家按門鈴,竟是李女(30歲)開門,因2人保證不再往來,沈妻於是不追究。1個月後,沈妻再去香港,當晚沈男又找李女到三峽住家,李女直到隔天早上才離開,沈妻突然返台,在浴室發現李女內褲及用過的毛巾,沈妻勃然大怒,沈男坦承李女來過夜。   沈妻立刻報警,在垃圾桶扣到用過的衛生紙,由於衛生紙團分別驗出李女表皮細胞與沈男精液反應,李女辯稱有拿來擦嘴,沈男則說拿來打手槍。直到法院開庭,2人才坦承當晚因一時激情,李女有替沈男口交,但沒性交。   因兩人並未有性器接合,與通姦罪規定男女需有性器接合的構成要件不符,加上沈妻未捉姦在床,扣案衛生紙也無2人體液混合反應,法官故判2人無罪,沈妻求償100萬元也遭駁回。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法律教室: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 妨害家庭的通姦罪,取證有先天的困難,加上性交的型態越趨多樣化,肛交、口交、愛撫、床戲、打手槍、指交、玩具交等,與男女性器官結合皆不相同,讓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依民法規定,[$204$]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故本案例中沈妻雖提告刑事通姦罪不起訴,沒辦法證明清潔隊長與林女通姦(兩方性器官接合),惟雙方於於開庭時也承認有口交行為,已逾越一般同事間的關係,已足以破壞沈男與妻子的婚姻,民事上仍可構成侵權,受侵害之一方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300259$]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4$]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