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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衝出路害死人 飼主起訴〈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1月3日   去年教師節當天,黑土狗「福氣」直接竄到馬路,害得一名邱姓女騎士人車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過世;新北地檢署認為,「福氣」的李姓飼主疏於管教,有因果關係,昨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他。   去年9月28日晚間7時許,63歲的李男解開「福氣」的鍊條,讓牠在附近自由活動,7時24分時,福氣漫步至中和區建六路80號前,突然橫跨馬路,51歲的邱女騎乘機車經過,閃避煞車時,因天雨打滑,人車倒地,頭部撞擊地面,住院7天後死亡。   福氣肇事後沒有逃逸,就在對面車道等候救護車到達才離開,警方獲報趕到現場,調閱監視器才得知是狗狗肇事,事後拿著牠的照片,逐一詢問鄰居才找到主人李男。   檢方偵辦時,李男推說,當時附近有輛違規停車是肇事主因,但檢方依據監視器畫面認定,福氣才是肇事者,其飼主有「疏於管理」之責,故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他。 法律教室: 所謂過失者,依刑法[$300014$]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綜上所述,今因為黑土狗福氣直竄馬路,而造成邱女人車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過世,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其中李姓飼主因未善盡看管責任,則需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現代人飼養寵物,已經蔚為風潮,在大都市中更是常態,但是對於動物的管教及衛生處理,更是一種困擾。在本案新聞中之黑土狗福氣,因為直接竄到馬路而造成邱女人車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過世,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另外該法第二十條亦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果飼主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二千元以上到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拒不改善時還可按次處罰,甚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還可以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由於飼主於飼養寵物時,就必須要預見自己的寵物可能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並且應防範寵物傷害到他人或造成他人死亡,否則一但發生寵物傷人的不幸事件,刑事上仍會追究飼主的責任,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殺人罪。而且民法[$196$]第一百九十條中亦有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飼養的寵物傷害到他人,飼主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善盡看管之責任,除了受到刑事上之處罰之外,還會傷了荷包。不管您現在有沒有養寵物,還是正想要養寵物,一定要先了解這些責任問題,並且善盡個人教養義務,方可避免因寵物而受「罪」喔!
[$300296$]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04$]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