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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香港網友投資說詞 女子被詐460萬元〈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年05月07日   經商的許姓女子,將一位來自香港的韓姓男子加為臉書的朋友,雙方開始有了聯絡,對方眼見時機成熟,就宣稱自己是香港知名金融公司的理財師,有內線可以投資恆生指數,許姓女子半信半疑,在請示神明之後,誤以為得到神明諭示,先匯了一萬美元,幾天之後韓姓男子說投資已獲利,要補匯一萬三千多美元的稅金,接著歹徒不斷找各種理由要許姓女子匯款,等被害人發現被騙時,損失金額已達十五萬多美金,折合新台幣約四百六十萬元。   刑事局預防科警官林晉億說明案情。「多筆的跨國匯款也讓銀行行員起疑,但因為歹徒指導許姓女子將匯款用途列為『生活費』,成功躲避銀行的關懷提問機制。直到韓男稱先前所匯款項遭公司總監盜用,許女才大夢初醒,自己直接聯繫香港總公司,沒想到竟得到『公司沒有操作恆生指數,也無所謂的韓姓理財師。』的回復,這才發現自己慘遭詐騙。」   警方指出,光是四月就發生了二十七起假交友投資詐騙案,財損金額高達上千萬元。警方呼籲民眾,不要聽信網友片面之詞,從事投資保持理性才是上策。 法律教室: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如下分析: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所謂詐欺是指欲使他人陷於錯誤,故意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情形。 詐術是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則是指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的不實資訊為真實。 相對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相對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相對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不法行為,被害人亦因施用詐術之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被害人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 依照前所述,若僅證明相對人在為勸說被害人匯款時,主觀上即具有以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相對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相對人未履行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近年來因通貨膨脹利率偏低的情形下,許多人轉向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工具作為投資理財。本案被害人在網路上認識了自稱是理財師的相對人,本以為是財神來敲門,沒想到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事前未能思慮周延又未仔細查證,輕易的相信他人的說詞,事後亦未探究其是否合法或合於邏輯,致使一再遭騙而未察覺。現國家為保障金融商品消費者之權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協助消費者處理有關金融商品的消費糾紛,讓投資人能藉由合法的管道獲得有效的監督及保障,積極的管理個人的財富是良善的生活觀,但走偏門獲取暴利,恐致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可不慎。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