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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糾紛 武鬥家噴辣椒水傷8人〈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4月29日   38歲朱姓男子昨晚到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海灘遊玩,將自己車子停在餐廳旁小巷弄,擋到出入通道引起民怨,朱男和當地魏姓男子起口角後,遭多人圍住,警方到場時,朱突然情緒失控,從車上拿出高濃度辣椒水朝眾人與警察噴灑,8人受到嗆傷,包括一名小男童。   稱為保護妻小才出手,朱男說:「突然有10多人把我圍住,好像要打我,我為了保護妻小,只好拿辣椒水自衛。」   淡水警分局中正路派出所警員獲報趕到時,朱男跟當地居民正在吵,林姓警員說,他站在朱男跟居民中間排解,朱當時手中拿著塑膠製長武士刀玩具揮舞,他勸朱放下,但他另一手拿著一罐參雜化學成份的辣椒精噴罐,突然激動起來,拿起罐子就朝大家噴。   眾人紛紛掩住口鼻、哀號走避,一名看熱鬧的7歲男童也被辣椒水噴到,現場5男3女連同警察8人,被救護車、巡邏車緊急送醫清洗。朱男隨後被依現行犯逮捕,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罪送辦,因朱男與魏男有肢體衝突,兩人互控傷害,警方一併受理偵辦。 法律教室: 一、按刑法傷害罪分有普通傷害([$300297$]刑法第277條)及過失傷害([$300304$]刑法第284條),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身體、健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傷害結果,行為的實行與結果的發生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成立普通傷害罪,而沒有主觀上的傷害意欲客觀上仍實現傷害結果,則構成過失傷害罪。 二、正當防衛是指,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本法[$300023$]第23條)。其立法目的在於面對不法行為的實行,在公權力救濟不及的情況下,允許相對人可以做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以茲救濟,但是防衛不可過當,否則有可能仍須負法律責任。再者,倘若在沒有任何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因自己誤判、誤認為有現在不法侵害的發生而先行作防衛行為,學理上稱之為「誤想防衛」,係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因為客觀上並無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故不成立正當防衛,而無法阻卻違法,成立過失。 三、本案例事實,朱男在10多人包圍之下誤以為將要對他不利而拿起辣椒水噴灑的行為,造成該10多人身體、健康有侵害結果,其雖以防衛為抗辯,但若客觀事實該10多人並沒有要對朱男不利,則因為沒有危害的發生係屬於「誤想防衛」,故成立過失傷害 四、至於看熱鬧的七歲小孩也遭受到辣椒水噴到眼睛,朱男應不至於誤認該小孩將對其不利,故此部分應與「誤想防衛」無涉,但朱男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300297$]刑法第277條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04$]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00023$]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聯晟法網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