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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母職 婦索扶養費敗訴〈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3年05月17日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指出,這名婦人多年前拋家棄子,因生活困苦向高雄市社會局申請老人生活補助津貼被拒後,才查知另有兒子,且因收入超過核發補助標準才被駁回申請。   這名婦人轉而向兒子要求給付扶養費,每月新台幣5000元,但婦人兒子主張,母親自他出生後離家,沒有扶養照顧過他,且他的結婚證書上也沒有母親的簽名,母親未盡人母之職。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承審法官調查,認定這名婦人自兒子出生後即離家,46年來未曾扶養照顧、探視和連絡,未盡母職照顧孩子,判決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民法[$1170$]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至於子女應如何孝敬父母或父母應如何教養子女,並無硬性規定。而親屬間依民法[$1201$]第1114條之規定互負扶養義務,惟鑒於原本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若仍須負擔扶養義務之不則有失公允情形,爰於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可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回應輿情殷盼與符合社會期望。 本案中婦人離家46年從未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卻在申請老人生活補助津貼被駁回時,轉而向未曾照顧哺育的子女請求扶養情節重大,故法院依民法[$927777$]第1118條之1之規定,免除兒子之扶養義務,判決該名婦人敗訴。
民法[$1170$]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1201$]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927777$]第1118條之1第一項及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聯晟法網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