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3年08月02日
未成年人網路購買商品易因父母反對而發生糾紛,新北市消保官就接獲不少投訴案件並強調,未成年網購是可要求退費。
消保官周繼雄今天指出,時下電子商務交易頻仍,網路購物也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也使得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件數居高不下。
他指出,網路消費糾紛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
法律教室:
一、按民法規定,
滿七歲而未滿二十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契約行為,如:未成年人在網路上所為之交易行為,為法律上所稱之契約,
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效力未定。
二、復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皆符合法律上所謂之契約,但其效力仍須
經由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契約效力。
三、故即便是在網路上購物,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均需經由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能使契約之約定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然值得一提者:民法[$84$]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故
未成年人使用自己的零用錢在網路上消費,仍得視為有行為能力。網路上的消費故然方便,但其衍生的糾紛及問題買賣雙方不可不慎。
民法[$113$]第一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77$]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78$]第七十八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79$]第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80$]第八十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81$]第八十一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82$]第八十二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83$]第八十三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84$]第八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
聯晟法網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