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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畫砸人!客控傷害 星巴克店長遭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TVBS 2013.11.06   連鎖咖啡店店內掛畫砸傷客人,店長挨告,新北市一名彭姓女子去年到新店的咖啡店消費,才準備坐下來好好享用熱飲,牆壁上的掛畫卻突然掉下來,當場砸中她的左肩膀,造成多處挫傷,事後雙方調解不成,鬧上法院,檢察官認為,星巴克有義務檢查掛畫是否牢固,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女店長。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300012$]第12條可知,行為之處罰係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按刑法[$300304$]第284條傷害罪明文規定過失犯亦有處罰,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不以故意為斷,即使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有所損傷,亦會成立刑事犯罪。 咖啡店內的裝潢擺設係屬於店長之權利,店內的掛畫突然掉下來,導致彭女左肩受傷,此責任似可歸屬於咖啡店。若非店長怠於檢查室內裝潢等事,也不會造成彭女受傷,惟本案例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名起訴,似有不妥之虞。 按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341號判決要旨指出,業務過失傷害需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雖包含附隨業務然尚需與主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而言,例如公車司機於上班時間撞傷路人。 報導中,彭女的受傷是因掛畫不當所導致,掛畫並非咖啡店之主業務,對於主業務亦無直接、密切關係,恐難認為係附隨業務而成立業務過失傷害,應係成立過失傷害罪。吾人倒是認為可再依照民法[$190$]第184條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300012$]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300304$]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190$]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聯晟法網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