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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是我的! 討完扶養費討學費〈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10月16日   新北市徐姓男子與柳姓妻子結褵17年後,才得知女兒非自己的種,他氣炸向宋姓生父求償白養女兒的「代墊款」202萬餘元,獲得勝訴,近期又要宋給付女兒赴加拿大念書所花的182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徐男因無法割捨感情,自願付錢讓女兒念書,且宋已給付340萬餘元扶養費,不得再向宋請求扶養費,判徐敗訴。 法律教室: 按[$1201$]民法第1114條,特定親屬之間互負有扶養義務,次按民法[$185$]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至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若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由某特定給付行為導致他人受有利益,因此令他人受有損害且受利益與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則會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 本報導,徐男和柳女結婚,一直以為該女是她的婚生子女,因此付出金錢及感情照顧,惟實際的生父係宋男,按照[$1201$]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扶養子女的義務本該是宋男及柳女之責任義務,因此徐男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宋男索賠照顧期間之代墊扶養費用。 吾人認為徐男除了可向宋男索賠代墊扶養費之外,也可考慮向柳女索取精神慰撫金,畢竟一個女兒養這麼大之後才知道自己非生父,叫他情何以堪?
[$1201$]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85$]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聯晟法網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