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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枝變砍樹 30年茄苳 成1米高禿幹〈解說:邱銘峰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06.08   台電公司最近辦理竹崎鄉義仁村淺山地區輸配電線路下方樹木雜枝修剪工程,為求施工方便,竟以砍樹代替修枝,把線下數十株、胸徑三十餘公分的樹齡二、三十年茄苳、樟樹等腰斬,砍到剩樹幹離地面一公尺多高,地主強烈不滿,認為私有財產權遭侵犯,要台電給個公道,否則不排除提告。   台電解釋,外包商修剪輸配線路下方樹木前,未徵詢地主意見,就擅自把私有樹木砍倒,施工上明顯有疏忽,除在驗收上會嚴格把關外,也希望地主檢具被砍伐樹木的樹種、尺寸等照片,等工程完工,外包商請款時,再從該工程款內扣抵賠償。 法律教室: 本報導涉及民法越界植物刈除權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問題。 一、按[$864$]民法第797條,土地所有人遇到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可以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若植物所有人不於期間內自行刈除,土地所有人得刈除之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而越界植物之枝根如對於土地之利用無所妨害,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再按民法[$190$]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須具備的要件有七項: (1)須有侵權行為(2)須侵害他人權利(3)侵害行為須為不法(4)須被害人受有損害(5)侵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6)須有故意或過失(7)侵害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二、台電負有維持電線路順暢責任,應先視察樹木雜枝是否會影響到電線路通順,若是肯定時,即應訂定相當期限告知植物所有人進行修剪,待植物所有人怠於履行義務後方可進行修剪並進行請求支出費用。 從本報導中看不出台電委由外包商修剪雜枝是否係可歸咎於植物所有人怠於履行義務,外包商係承攬台電修剪電線路下方的樹木雜枝修剪,理應在不影響線路通順之餘對樹木稍作修剪,惟外包商竟貪圖一時方便將2、30年的茄苳及樟樹等直接砍至離地面一公尺高的距離,顯見外包商已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自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國賠(包商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另於刑責上則係該當刑法[$300385$]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三、結論: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有自由處分之權,若未經同意擅自做處分(無權處分)造成所有人之權益受損,很可能會因此構成侵權行為吃上官司。近年不乏聽聞有風水師礙於風水問題擅自砍鄰居樹木而被科處刑責等相關新聞,故行為不可不慎。
[$864$]民法第797條 (植物枝根越界之刈除)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法[$190$]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300385$]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聯晟法網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