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2014年3月24日
新 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53歲賴姓科技公司董事長,賴男與元配育2子,大學時相識、相戀。賴妻前年從丈夫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發現姦情,才知丈夫愛上小20歲王姓理財專員,早已暗通款曲6年。王女不僅打電話對她嗆聲「他很久沒碰妳了,根本不愛妳,可以放過他嗎?」,還找前男友
恐嚇元配。胡姓元配前年離婚後提告反擊求償。
法律教室:
本報導所涉及的問題為通姦及相姦人、對配偶或前配偶提起告訴等,做以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300656$]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相姦者,構成通姦罪;又刑法[$300265$]第245條可知悉,觸犯刑法第239條之罪者係屬告訴乃論,是故,
通姦罪之提起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次按刑法[$300326$]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構成本條之罪,最重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按,民法[$190$]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責責任」,民法[$204$]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本條所列舉之權利,例如:身體、健康、貞操、名譽等,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191$]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依據本報導,賴董與胡女結婚雙方本該盡忠實義務,惟賴董與王女卻通姦長達六年時間,故依據刑法[$300259$]第239條、[$300265$]第245條,胡女須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通姦罪告訴,否則會因追訴期經過而無可奈何。又依照刑事訴訟法[$300920$]第487條,因賴董不忠貞導致胡女所受之侵害可附帶提起民事賠償,或者依據民法[$190$]第184條,於「知有損害之兩年內提起民事賠償」([$206$]第197條)。
三、恐嚇係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通知相對人,使其心生畏怖而言,報導中僅載明王女陳述之「他很久沒碰妳了,根本不愛妳,可以放過他嗎?」吾人認為僅是陳述意見,又賴董和王女通姦達六年之久,難信胡女沒有察覺夫妻感情轉淡,會對王女之言有生畏怖心,恐嚇罪是否成立,有待討論。
四、按刑法[$300259$]第239條之通姦罪係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又賴董與胡女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點為賴董與王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故賴董及胡女當然觸犯刑法通姦罪。惟,
王女是否可在離婚後提起?依法條所示,刑事訴訟法[$300656$]第237條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得提出告訴,並未如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於事實發生後的10年內始得提起告訴。因此,即使王女和賴董已離婚,王女仍得於知悉犯人時起算,於六個月內提出妨礙家庭告訴。
刑法[$300257$]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法[$300265$]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法[$300326$]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300656$]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300920$]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191$]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204$]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206$]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