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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哭爸 「情緒言語不算羞辱」〈解說:韓忞璁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5月6日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102年12月26日   陳姓大樓男管理員和李姓住戶因社區管制磁卡更換問題發生爭執,陳男在社區大廳脫口說出一句「哭爸」,李姓住戶不滿受辱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哭爸」是情緒性言語,縱然用詞不雅,但當時是被告就告訴人大聲爭執而表示不滿,並非針對告訴人加以羞辱貶抑,昨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說,「哭爸」是台灣民間俗語,意指家中喪父的辦喪情形,形容他人很吵之語,由於被告否認罵人,還稱當時告訴人在大廳對他講話很大聲,已經連續吵了1個小時,吵得他沒辦法工作,他受不了才講出「哭爸」2字。   不過告訴人認為,他當時曾問過陳男,「是否覺得我們很好欺負?我全程都有蒐證錄影」,檢方因此認為,雙方溝通過程並非平和,被告口出「哭爸」可能是爭執的一時情緒性言語,難認有主觀犯意。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符合「公然」之要件,即要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係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能構成。本案中,地檢署認為陳姓管理員與李姓住戶間,因故發生口角,後來因此李姓住戶情緒受到激化,一氣之下才口出惡言,因事發當時的情狀,難以期待當事人雙方都能以理性平和的態度,進行溝通,難認陳男當下有主觀之犯意,且亦無損及李男之聲譽,故作成不起訴處分。
[$300330$]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