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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律師合作接案 3人被起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7月16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4年06月12日   沒有律師資格的蔡姓男子,卻開設法律事務所,再和正牌律師合作,承接民事、刑事案件,涉案2名假律師及1名助理今天被起訴。   台南地檢署去年辦理「廉政暨為民服務問卷調查」,經由問卷調查內容,發現有民眾檢舉職校畢業的余姓男子假冒律師,聘請翁姓女子擔任助理,承接民事和刑事案件,南檢今年3月11日同步搜索,余、翁2人收押。   南檢持續偵辦,發現余男曾受僱於台南市安平區一家法律事務所,這家事務所於民國95年開設,101年結束營業,結束營業後仍承接個案。事務所負責人蔡姓男子卻未具律師資格。   南檢4月指揮警方搜索,查扣空白訴訟文書、委任狀、法律書狀收費標準、法律事務所名片及存摺等,並傳喚蔡男、謝姓律師等人到案,蔡男訊後聲押獲准。謝姓律師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南檢今天偵結全案,以詐欺罪起訴蔡男、余男及翁女。謝姓律師緩起訴。 法律教室: 隨著人權意識抬頭,人民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益或對法律知識等訊息之暸解與時俱增,但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水準良莠不齊,致使所託非人的情形一再上演。本案中蔡男等人明知自己不俱備律師資格,無法擔當訴訟上合法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卻與取得律師資格之謝姓律師,為共謀獲取訴訟案件處理服務收益,乃向不懂法律規定之委託人遊說使委託人陷於錯誤,致使委託人同意委託並支付委託案件的服務費用,故檢察署認定應成立蔡某等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300366$]第339條之詐欺罪嫌,並違反律師法[$924132$]第49條及[$924133$]第50條之規定。
律師法[$924132$]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924133$]第五十條第一項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