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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壓桌禮 女友不嫁了〈解說:邱銘峰律師〉
聯晟法網 103年12月29日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103年12月25日   C男子向親友廣發喜帖,預定與女友A在飯店舉辦訂婚喜宴,未料訂婚宴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壓桌禮」遭拒,雙方協調不成,女方氣說「不結婚了」,還要男方搬出同居處,C男不滿女方解除婚約,提告求償喜餅費、婚紗費等57萬餘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2人在籌備階段取消訂婚,婚約尚未成立,女方沒有違約問題,判女方免賠,仍可上訴。   C男與A女準備結為連理,訂婚宴前幾天,女方母親致電男方,主張依傳統「壓桌禮」習俗,男方須支付男方親友桌錢,但男方母親認為,按南部習俗,訂婚宴由女方負責,結婚宴由男方負責。溝通無效,儘管喜帖已寄發,仍決定取消訂婚。   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女方賠償喜餅錢、婚紗費、裝潢家具費等共27萬餘元,並主張女方無故解除婚約,須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但女方說,當初是男方不願負擔壓桌禮才取消訂婚,責任應在男方,另就婚宴籌備費用,女方已匯了20萬元,且男方在解除訂婚不久就結婚生子,應無精神上的損害,拒絕賠償。   法官審理指出,雙方雖已同居,但未必有結婚之意,且拍婚紗、訂喜餅僅是訂婚準備,婚約尚未成立,判女方沒有毀婚,不必賠償。   依傳統習俗,訂婚酒席由女方負責,禮金也由女方收,不過男方親屬不必包禮金,因此男方將回贈女方紅包,以補貼酒席費用,便稱為壓桌禮。壓桌禮金額由雙方協議而定,通常以訂婚宴當天出席男方親友賓客桌數為基礎,乘以每桌酒席價格,再往上添一點,湊個吉祥數字。 法律教室: 婚約乃係以將來互相結婚之身分契約,並無須踐行一定方式之必要,當事人間亦不當然生債權債務關係。 婚約既不發生身分上關係,亦不得請求履行。本案中,當事人雙方於婚約訂定前(原訂於婚宴當天稍早訂立),偶因某一事由而A女及其家屬於婚宴舉辦前主張不欲踐行訂婚儀式,C男乃以為訂立婚約所支付之喜餅、婚紗、家具、裝潢、房貸等費用,A女則拿出事證證明,相關支出有絕大部分係由A女及A女母親之支付,C男則只負擔了其中的少部分。 法院依C男及A女及其家人之陳述認定,拍攝婚紗、訂購喜餅、印製及寄發喜帖,僅為訂婚儀式之準備,尚無法認為已為婚約之成立,既然婚約尚未成立,即無所謂違反婚約,故A男無法就未成立的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民法[$1042$]第九百七十五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1043$]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1045$]第九百七十八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1046$]第九百七十九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