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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攻進高中職 學生忙拉下線賺獎金〈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6月29日 新  聞: 來源:聯合報 104年5月11日   愈來愈多年輕人喜歡創業當老闆,直銷業者看準市場,進攻高中校園,「Lady Boss」輩出;但這群年輕直銷商開心與同儕分享創業心得同時,卻對相關法令一知半解,渾然不知自己走在法律邊緣。   「有錢賺,又可拿到免費商品,這個『創業』太棒了!」彰化縣某高中三年級學生琪琪(化名),透過同學加入直銷(多層次傳銷)公司,自己再拉到三名同學,共同成為加盟商,獎金動輒破萬。她和這群女同學成為朋友眼中羨慕的「Lady Boss」。   像琪琪這樣的學生直銷商,在高中校園越來越多。「我要提早追夢」,琪琪說,打工時薪僅一百多元,一個暑假下來也買不起一台單眼相機;聽同學小妮說加入直銷賣飲料,自己賺錢買名牌包,立刻接受小妮邀請加入直銷行列,繳一萬多元成為這家飲料直銷加盟商。   她說,小小一罐飲料一百一十元並不便宜,一箱(廿四罐)就要兩千多元,但同學們情義相挺,找朋友、親戚揪團採購。如今每個月獎金至少九千,「有了自己的事業,再也不用向父母伸手要錢」。   彰化縣立成功高中校長蔡永發表示,高中校園出現學生直銷員已不是新聞,學生都表示有得到家長同意,因未違反校規,師長大多只能私下勸導,「學生很聰明,在校外交易,避開學校」。   直銷商吸收高中生看似合法,實則問題不少,衍生法律和家庭爭議。   直銷業者指出,法律規定廿歲成年人才能加入傳銷公司,若十八歲以上、廿歲以下要有家長簽名的同意書。倘學生表示家長有意見,通常會建議學生改用父母名義加入,等他們成年後再「世襲」直銷位階。   但業者也坦承,有家長不願意孩子太早當生意人,不簽同意書,發現有學生私自代父母簽同意書。甚至有同業不明確告知學生必須要有家長同意書才能當直銷商,讓這些半大不小的孩子以為自己作主就可以,渾然不知身處險境。   彰化法院法官指出,學生代不知情父母簽同意書,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業者招募未成年人成為加盟商,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可勒令停止招募並處罰鍰。   被指吸收高中生成為加盟商的直銷公司許姓經理,驚訝公司有人拉未成年學生,他說,公司一切依法律規定,且「世襲」需要極高的位階才可以,「我們絕對禁止用這種說詞拉下線」。 法律教室: 高中生為15至18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除年滿20歲者為成年或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外。15至18歲之未成年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在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前,其法律效果尚不發生效力。 未成年人從事直銷事業,應視為為未成年人獨立營業之行為,又獨立營業行為依民法第85條之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惟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者或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有效。 直銷事業性質上,屬於營業人能較有彈性的經營自己的事業,而高中生為賺取生活費用或開支,以自己之名義對外與他人建立法律關係(如:買賣)之行為,非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其法律行為為效力未定之狀態。又若高中生在取得直銷會員之申請時,於同意書上偽造法定代理人之簽名使直銷公司信其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時,視為其營業行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累積自己的生活經驗,並藉此增加自己的收入,並非壞事,但法律基於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律行為之法效果給予限制,以降低法律糾紛發生時對於交易安全所產生的影響。而父母除教導子女金錢概念與人際往來外,應關心子女的財產持有情況,以保障未成年之權益。
民法[$12$]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13$]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77$]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78$]第七十八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79$]第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83$]第八十三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85$]第八十五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114$]第一百一十四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