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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摸鳥 男猥褻判刑〈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8月7日 新  聞: 來源:蘋果日報 104年6月5日   男子C去年四月上網結識一名十三歲國中少女,兩人大膽開視訊自慰「網愛」,之後更相約見面車震兩次。士林地院罕見認定C男隔空對著少女自慰摸鳥,構成猥褻罪行,考量雙方以三十八萬元和解,昨依對未成年猥褻等罪判C男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判決指出,少女平日住在乾媽家,與C男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後,相談甚歡,互稱「老公」、「老婆」,還開視訊聊天。某次兩人慾火中燒,竟雙雙脫衣,自摸胸部和下體「網愛」。   去年五月兩人相約到看夜景,C男開車接少女,兩人情不自禁先在車上嘿咻後,C男原本要送少女回家,少女擔心太晚回家被罵,而與C男夜宿附近公園。   隔天C男載少女回到台北找少女乾媽,兩人又在車上嘿咻,C男才依依不捨的送少女下車。不料,少女乾媽發現少女在LINE上與C男對話「經過和妳的相處,包括做愛,第一次這麼有感」,乾媽質問少女,得知兩人發生性行為。   開庭時,少女母親痛罵C男:「你若真的喜歡她,就應該把她顧好,而非讓少女初嘗禁果。」C男坦承犯案,並答應賠償三十八萬元。   法官審酌視訊網愛部分,雖雙方沒有實際肢體接觸,但C男已透過此方式滿足自己性慾,觸犯對未成年猥褻罪,又與少女車震,也觸犯對未成年性交罪,考量雙方和解,宣告判刑兩年、緩刑四年。 法律教室: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本案有爭議之部分在於,C男與少女係透過視訊的方式,非以在同一空間處所下所發生,能否達傳統實務上所認定之猥褻行為,容有疑義。惟是否不同處同 一空間(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無法相互及於)的情狀下,即無法構成猥褻行為之要件?本件士林地院法官著重在行為人主觀上達到足以滿足行為人自己之性慾,認定構成要件成立,故C男成立對未成年人為猥褻及防害性自主之行為,考量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後來有達成和解,乃給予行為人有緩刑之機會。
中華民國[$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