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4年08月17日
新 聞:
來源:今日新聞 104年03月03日
一名女子多年前和男友相識相戀,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但雙方在去年因故大吵一架而分手;之後某日女方接到友人電話,稱說「網路上有妳的影片」,她循線一查竟是和前男友交往時所拍攝的性愛影片,氣得對他提告。但檢方最後卻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發現,該名20多歲的妙齡女子,2010年10月和前男友相識,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但去年2人大吵分手,女方友人日前在網路上發現有她的性愛影片,立刻去電女子,她按圖索驥找到連結,發現真的是和前男友交往時所拍下的性愛影片,憤而對他提告。
男方遭約談到案,隨即喊冤表示,影片拍攝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且是經過女方同意才拍攝,且自己已經記憶卡中的檔案刪除,並沒有上傳到任何網站。根據某媒體的報導,女方則表示當時2人在嘿咻時,男方提議要拍片遭她回絕,但對方仍拿起相機堅持拍攝,事後她有要求對方刪除檔案。
檢方調查認為,若根據影片內容顯示,女方應知情男方在拍攝,即便影片是男方散布,這也與竊錄的要件不符,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依刑法[$300337$]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以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私密活動者,始得成立本條之罪,但因男友係在取得女子同意的情況下,紀錄下倆人交歡的過程,經檢警勘驗其內容亦無法認為紀錄過程中女子對男子錄影之行為為不知情。故檢方認不合於前開竊錄罪之構成要件。
另依刑法[$300337$]第315條之1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穩私部位者。」,但因無任何事證得證明,係男友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將兩人交歡的影片散佈與他人知悉,故地檢署認定男友相關罪證不足,無從依前開各罪加以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300337$]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300338$]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300344$]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