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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大賣場電扶梯斷指 家長索賠兩百萬〈解說:韓忞璁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8月31日 新  聞: 來源:中廣新聞網 104年8月24日   有對夫妻L,在五月份攜帶一歲半的女兒前往一處大賣場購物,不料正準備離去時,女童卻突然獨自走向正在下樓的電扶梯,夫妻兩人正要趕往追回,女兒卻因不慎跌倒,導致右小指被捲入,送醫急救後還是得截去一小段的小指,因家長質疑手扶梯沒有防夾裝置,又沒有人員維護安全,在協調破裂後提告,並索取兩百萬的賠償金。   大賣場人員則表示,手扶梯符合國家標準,並設有警示標語,以及緊急斷電按鈕,更何況對於照顧幼小的嬰幼童,家長也應該善盡照顧之責,對於索賠兩百萬元,認為太高、也不合理,只願意負擔醫藥費。   至於這起電扶梯夾斷女童右手指的事件,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只能靜待司法的秉公審理以及最後的裁奪。 法律教室: 依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所應負之責任」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賣場提供場所供消費者使用,屬賣場提供服務之型態,本案中,女童跌倒後不慎被電扶梯捲入,致手指遭截斷,其受傷之結果與賣場電扶梯未設置防夾裝置間具備因果關係。 賣場管理人,對於營業場所安全及設施之設置負有監督管理之義務,然對於損害之發生,賣場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或已為適當之管理,仍不免發生其危難者,賣場得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之責。 實務上針對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有過失之情形,認為未成年人應與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致未成年人得向賣場請求之賠償額依民法[$227$]第217條之規定縮減。
民法[$190$]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第二百十七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其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