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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修法 被詐欺恐更慘〈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9月15日 新  聞: 來源:聯合報 104年6月17日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立意良善之支付命令竟淪為詐騙手段,邇來有詐欺集團偽以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因被害人不知要針對該不實債權異議,而導致其財產遭到強制執行,且在目前制度下,其亦難能救濟。   為解決此一漏洞,立法委員雖積極進行修法,刪除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但多位學者專家們針對此一議題,甫於十二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進行討論,會中大多數學者反對廢除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孰料立委卻未再行參酌此等反對意見,十五日通過修法。然本次修法非但弱化支付命令對真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保障,更令人遺憾的是,亦恐對遭詐欺之被害人造成更大負擔。   新法修正後,債權人利用支付命令之誘因恐已不再;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然因該支付命令已不具確定判決效力,此意味著債務人在多年後仍得以再爭執該筆債權存在與否,則對於取得該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而言,其權利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避免債務人日後再對該債權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能在一開始即選擇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於債權人之不便,可想而知;且如此一來,另方面對承認該筆債權之真正債務人而言,除了要花時間及勞力出庭外,最不利的是,該債務人須再負擔一筆因敗訴而生、由債權人先繳納之高額訴訟費用。所以針對兩造均無異議的債權,為了保障真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及程序利益,賦予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確有其必要性。   另針對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段之情形,依修法後之支付命令制度,雖可讓被害人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資以救濟,但是同時該被害人必須要先繳納訴訟費用。假設被詐騙之金額是一千萬元,被害人就必須要先繳納高達十萬元之訴訟費用,遑論其他委任律師等之支出;倘若被害人要停止詐欺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依法也要提供一定之擔保,對被害人來說,是否真有能力負擔,甚有疑義。   至於我國雖有訴訟救助及法律扶助制度,但被害人既有財產可供詐欺債權人執行,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亦值懷疑;又縱使被害人花費許多時間及金錢獲得勝訴判決,雖該筆訴訟費用最後係由詐欺債權人負擔,但該債權人既為詐騙分子,被害人期待其老實地返還所墊付之訴訟費用,甚至是已被強制執行財產之機率,顯然微乎其微。   修法前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保障確實有漏洞存在,而有修法之必要,但支付命令制度實施許久,支付命令本身多年來亦使廣大民眾受益,現因詐欺案件,頓時成為眾矢之的,實非持平之論。讓被害人可以針對被詐騙之支付命令提起救濟之方式有許多種,例如增加再審事由等,然直接採取摘除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之修法方式,非但犧牲、忽視真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且可能對遭詐欺之被害人造成更大之負擔,反而產生更大之問題。   房屋漏水,是否要急著整棟打掉重建?抑或先找出原因解決之?值得深思。 法律教室: 近來詐騙集團利用法院僅以形式、書面審查支付命令原因債權之特點,偽造證明文件騙取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再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而未異議之特性,不法侵害他人權益。 支付命令制度的產生乃為使債權人迅速地取得執行名義。未修正前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債務人非有民事訴訟法[$1979$]第496條規定再審事由,無法推翻其效力,然再審要件嚴苛,非屬違法且有理由之情形下,實難透過再審達到救濟之可能,也因此在修法前在民眾忽視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效力之情形下,常有民眾因此遭詐騙集團與不良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受有債務。 新法則取消舊有支付命令經過不變期間後即有既判力之規定,依新法規定,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聲明異議者,仍可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此雖有違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之精神,但在立法者權衡之下,為避免弱勢者之權利因資訊不足而受有侵害,仍給予債務人較多之救濟機會。
民事訴訟法[$2004$]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憲法[$100015$]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100016$]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