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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迫拆屋還地 前黑蝙蝠隊員控訴〈解說:簡文玉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9月21日 新  聞: 來源:民視新聞 103年12月12日   民國40、50年代,曾經為國家賣命,深入敵營的黑蝙蝠中隊隊員,如今卻將一無所有?94歲的王翔雲曾是黑蝙蝠中隊一員,和兩名同僚一起在台北市安和路合法買屋置產,但就在7年前,一位自稱地主的女子,卻突然一狀告上法院,要三人拆屋還地,最高法院判決地主勝訴,他們3位老人家控訴,難道要他們流浪街頭嗎?   他是王翔雲,曾經台灣空軍史,最神秘的黑蝙蝠中隊一員,談起1961年那次的出勤,心中滿是感慨。   親眼看著同袍隨著飛機落下喪命,即使事隔多年,還是忍不住嘆氣。幸運生還的王翔雲和另一名空軍當時靠著留在緬甸的游擊隊,歷經艱險才送回台灣。曾經為國家出生入死,也曾被先總統蔣介石召見,留下難得合照,民國57年,好不容易回歸平靜生活,他和兩位同僚一起在台北市安和路買下這棟公寓的一樓、四樓,就在7年前,被一名自稱地主的女子要求拆屋還地,甚至一狀告上法院。   原來王老先生居住的這棟老公寓,土地產權複雜。但當初建商買地蓋屋,確實曾得到41位地主蓋章同意,順利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王翔雲三人後來也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平靜過了43年,但案子一路到最高法院,三人被判敗訴。   三人氣憤又難過!辛苦大半輩子買下的房子,通過當時市府認證,合法購得,如今法院卻一概不承認,對老百姓來說,還有什麼能保障他們的生活?未來他們又得該何去何從? 法律教室: 按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895$]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案關鍵在於系爭土地原先之共有人有41位,但其中1位共有人於民國50年間死亡(有7位繼承人),而建商於民國57年申請建造時所提出之系爭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係蓋用已於民國50年間死亡之該共有人之印文,故法院認定無從以前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認建商已得到系爭土地所有共有人之同意(亦即少了7位繼承人之同意),至於土地法[$401169$]第34條之1係於64年7月24日始增訂,而系爭買賣契約書為民國56年間所簽訂,自無從援引土地法[$401169$]第34條之1規定或其法理。 民國57年時,審核建造執照非必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如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可,且實務上僅須核對該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權利人與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即視為合法有效文件,可見主管建築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且承辦人員亦不負實質審查義務。
民法[$834$]第七百六十七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895$]第八百二十八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401169$]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民法[$148$]第一百四十八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