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4年10月05日
新 聞:
來源:TVBS 104年8月12日
女子C為了催討房客L積欠的房租,帶著兩個兒子撬開門鎖欲入屋理論,L男情急下翻牆逃避,未料從2樓失足墜落身亡。台南地檢署昨以侵入住宅的妨害自由罪嫌,將C母子三人起訴,但認為L摔死與他們破門沒有因果關係,過失致死部分則不起訴。
男子L與妻小以每月8000元向C女租屋,去年2月租約到期,L男仍積欠數月房租未繳,也沒搬家,還換鎖。C女帶兒子隔門痛罵「被我抓到一定打你」,拿出電鑽破壞門鎖,L男逃避時,失足墜落,送醫不治。
法律教室:
租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436$]第421條),因此一旦租約成立後,雖然房東仍舊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已經將房屋的使用權利同意租給房客使用,則在租約有效期間,房東就不可以在未經房客的同意下隨意進入。
當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459$]第440條第1項),因此在房客未付租金的情形下,不代表租約就自動終止或失效,除非在一開始的時候有特別規定外,否則依照法規,房東就算想終止租約,也必須先行完成催告後才能終止,不是一旦房客不付款就可以終止契約,也因為租約還沒有終止,則代表房客仍舊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房東仍不可以在租約尚未終止的情形下隨意進入。
即便L男已有遲繳房租的狀況,C女亦不能夠在沒有終止租約的情形下,以電鑽的方式破壞門鎖而進入,因此構成刑法[$300327$]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另外C女在門外喊叫「被我抓到一定打你」,此部份也可能構成刑法[$300326$]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縱然房客欠錢,房東也應該循著正當的法律救濟管道,而不是以非法的方式索取,或許當下是氣話,但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建議還是避免禍從口出為上。
惟L因懼怕有不利於己之情事,情急下翻牆藏匿致不慎摔落死亡,L雖係因C之恐嚇致生危害,但L之死亡結果,與C之恐嚇行為間並不具備條件因果關係,無法直接認為,C之行為符合刑法上[$300296$]第276條之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故C及其兩子僅得論以侵入住宅罪及恐嚇危安罪二罪。
房東若惟恐終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承租人耍賴惡意不搬遷,致使房東無法即時的排除房客占用之行為而致生損害情事,房東可考慮在和房客訂立租約時,進行
租賃契約公證,若將來果然發生了前開之情形時,房東即得以所公證之租約訂有排除占用之約款,作為執行名義籍由法院的程序,逕向法院聲請排除承租人占用之強制執行,以獲即時的救濟。
民法[$436$]第四百二十一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459$]四百四十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
中華民國刑法[$300327$]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300326$]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300296$]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