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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好心!送遺失物 婦折回領走涉侵占〈解說:韓忞璁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10月13日 新  聞: 來源:中時電子報 103年08月20日   速食店櫃檯前,一名婦人和店員說了幾句話,拿走裝著新手機的紙袋,乍看之下還以為是來拿寄放的物品,沒想到婦人已經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時間往前推到晚上11點,婦人當時拿著手機到櫃檯登記遺失,隔不到半小時又折回櫃檯說看到失主,要把手機拿去歸還,但這個時間點,失主明明在電影院內看電影。   回到家才發現新買的手機不見了,返回速食店調閱監視器,鎖定犯嫌,立刻報警處理,其實調出手機通聯,很快便能找到婦人,但礙於通保法,侵占遺失物只處500元以下罰金,不算重罪,不能調通聯。   L小姐當天才買的新手機要送給媽媽當禮物,婦人侵占手機,不過通保法新法上路,礙於法令,不能調通聯,警方也很無奈,錯失有利辦案方法,L小姐就擔心新手機再也回不來,希望警方再多幫忙。 法律教室: 案例中,撿拾手機的婦人依民法[$870$]第803條之規定應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然婦人在將他人所遺失的手機交付與速食店店員後,卻回過頭施行詐術使店員陷於錯誤,而為他人財產之處分,構成刑法[$300366$]第339條詐欺罪。又倘若該婦人並未將手機交付店員,而係直接侵占遺失物,將係構成刑法[$300364$]第337條侵占遺失物,則改適用為詐欺罪,婦人因己一時貪心而觸法,實在得不償失。
中華民國[$30036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870$]第八百零三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871$]第八百零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872$]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之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873$]第八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