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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範 全民抵制 網路霸凌〈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12月18日 新  聞: 來源:中時電子報 104年04月24日   女模C日前自殺身亡,昨天她的哥哥P出面召開記者會,公布楊留給粉絲的遺書並宣讀聲明。他說,不希望在此刻追究PO文霸凌的人,但呼籲對「網路霸凌」能立法規範,這是一家人努力的目標,希望人人都「別成為網路言語霸凌的共犯」。   P昨在妻子的陪伴下,拿著妹妹的手機及聲明稿現身。他表示,妹妹在遺書中說,讓她情緒起伏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現在網路流行的「汙衊式霸凌」,希望她的一死,能喚醒更多人抵制匿名抹黑。   P說,這個社會習慣各式各樣的發言與批評,表面上看,似乎是多元與包容,然而一旦少了尊重和善意來維繫,為社會帶來的是紛亂與傷害。   P說,家人持續陪伴C就診,從診所到大醫院,甚至到自殺防治中心,前後5個月了,但仍走不出被霸凌的陰影。她情緒起伏的最大原因,就是現在流行的「汙衊式霸凌」。「C認為網路上抹黑造謠的人,很可能就是她身邊的朋友,讓她非常苦惱,不知道可以相信誰。」 C在遺書上寫著:「每個人都會為了保護自己而說謊,但請記得誰也騙不了自己,我將帶著事實到別的地方去,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地獄。」網路霸凌讓她深陷憂鬱地獄,「手機傳來安慰訊息,我們無法解鎖,更捨不得關機,希望妹妹能感應到。」P憶及妹妹一度哽咽:「其實愛妳的人遠比抹黑妳的人多很多,娃娃(指C)妳現在知道了嗎?」   C在遺書中說想找出這個人,但家屬不願追究誰是霸凌的凶手,只希望C的離開,讓更多人重視言語霸凌、抵制匿名抹黑。   P強調,無意把矛頭指向特定對象或網站,但對那些曾在網站為「汙衊式霸凌言語」留言、按讚的人,他說,「希望他們知道不要以為說幾句話不會怎樣,別成為網路言語霸凌的共犯」。   P表示,現下沒有法律管「網路霸凌」,家人期盼現階段能先推動一平台,在臉書成立反匿名霸凌的活動,讓所有像C一樣、遭網路霸凌的人得以透過平台尋求解決問題的管道。 法律教室: 部落客在網站論壇如入無人之境的暢所欲言,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不應任意的加以限制或剝奪,惟於不特定人均可見聞的論壇內,登載不實或可能致使不特定人對於被評價之特定人人格評價有貶抑之虞的言論,卻可能構成刑法[$300330$]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又所謂的言論又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而「事實陳述」才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分別,「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則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與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是否真實無關,是以「意見表達」非屬刑法[$300331$]第310條誹謗罪所規範。刑法[$300331$]第310條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雖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能夠相信其所轉述之內容為真實者,則不得以刑法[$300331$]第310條之誹謗罪加以處罰,又若行為人無法證明其有相當之證據證明所言為真時,則行為人依法仍應負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責任。 本案中,部落客以匿稱假扮多人掩飾自己真實的身份,對於特定或可得推知身份之人,為捏造受評價者不實隱私或生活經驗內容,致閱聽者對該特定人之人格評價受有影響時,部落客故意撰述不實言論之行為,即構成刑法[$300331$]第310條誹謗罪。又此情形並不渉及「意見表達」即言論自由的範疇,故無法引據刑法[$300332$]第311條阻卻違法而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300330$]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300331$]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300332$]第三百一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