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5年1月28日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103年08月13日
前體育女主播C女因懷疑丈夫W男與L姓美眉有曖昧關係,僱用徵信社跟拍到W男多次與L女大庭廣眾親暱舉動,她和3名徵信社人員反遭W男控告妨害秘密罪,一審判C女無罪定讞,檢方對也獲判無罪的3名徵信社人員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3人並非竊錄「非公開活動」,跟監照片都是公共場所拍的,昨再判3人無罪定讞。
C女和W男戀愛結婚,育有1女,她前年懷疑丈夫有外遇,另發現他和大學剛畢業的L姓美眉同事過從甚密,因此以每天1萬2000元的代價,找徵信社跟監蒐證W男9天的行蹤。
徵信社人員跟拍結果,發現W男和L女有摟肩、擁抱等親密動作,W男則以自己座車遭人偷裝GPS衛星追蹤器為由,反控張女與3名徵信社人員涉犯妨害秘密罪,檢方去年起訴張女等4人。
一審採信C女不知徵信社人員偷裝GPS衛星追蹤器,以為採人工跟監才支付高酬勞,判C女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另3名徵信社人員也否認偷裝GPS衛星追蹤器,加上跟監照片都是公開活動拍到的,因此也獲判無罪。
法律教室:
本案中,C女僱請徵信社對W進行跟監,惟徵信社進行跟監所取得之證據內容為W男和L女兩人在公眾場合中卿卿我我的影像,而徵信社所拍攝影像者所記錄內容屬於W男和L女「公開活動」之影像,故不構成刑法[$300337$]第315條之1之違反,又無人承認有於W車內安裝GPS的行為,亦無法證明為何人所安裝,雖學理有認為屬於基本權之侵害,但在公共場所活動之行為,難謂應有合理隱私權期待,故非違法之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300337$]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