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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資吸金10億 負責人收押〈解說:韓忞璁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02月22日 新  聞: 中國時報 104年03月05日   曾以老鼠會違法吸金的小張,獲緩起訴後,又和妻子、母親等親友合組空殼的「O富投資」公司,聲稱可免抽籤就取得獲准上市的公司股票,輕易吸金超過10億元。新北地檢署4日聲押小張獲准,妻子、母親均100萬交保,其他涉案被告分以5至10萬不等交保。   曾在某券商擔任營業員的小張,和妻子、母親共組「O富投資」公司,並找來妹婿小蔡擔任「執行長」,小張還向外騙稱曾有投資艾恩特、承業等股票大賺經歷,散發傳單向投資人誆騙有取得獲准即將上市股票的特殊管道。   為了讓被害人深信不疑,小張還請親友扮臨時演員,在說明會中以「現在不加入,以後就不能加入」、「多買才能多賺」等,慫恿民眾加碼資金。   檢方調查,小張雖聲稱曾投資艾恩特、承業等股票獲利,但事實上他根本沒買過這些股票,所有「○富投資」的致富資訊,全都是查詢歷史資料後剪貼而得,連小張都曾私下表示,只是四處散發傳單就能賺大錢,「真的太好騙了」。   在聲押庭中,小張坦承吸金10多億元,一肩扛下所有刑責,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收押禁見,張妻裁定100萬元交保。由於受害民眾超過2000人,目前檢調正全力清查犯罪所得及實際被害人數。 法律教室: 二人以上共同施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共同參與、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施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為共同正犯,[$300028$]刑法28條訂有明文。又[$300366$]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成立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報導中可知,小張根本沒有買過艾恩特及承業股票,小張了吸引大眾投資O富投資公司,剪貼歷史紀錄偽裝過往O富投資的致富資訊手法,誘使一般人於資訊不足、錯誤的情況下交付財物,小張等人都共同參與犯罪行為,共同施行詐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故應可認渠等皆為詐欺之共同正犯。
[$300028$]刑法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300366$]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300509$]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