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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獵山豬誤殺 姊夫擊斃小舅子〈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3月7日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104年4月29日   嘉義有三名男子一起到大埔鄉山區打獵,其中老李射中一隻山豬,當他要去查看時,把獵槍交給老蘇,但老蘇卻不小心誤觸扳機,射死老李,一開始老蘇還誤導警方辦案說,是老李自己誤射自己,後來警方突破心防,他才坦承是因為誤扣板機,才會近距離將同伴射死,遭到依槍砲條例、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又傳出打獵誤扣板機,消防人員接獲通報,趕到山上時,被射中頭部的男子已經沒有呼吸心跳,這起意外發生在嘉義的大埔鄉南寮山區,蘇姓男子和李姓男子,還有一名朋友三人,持自製的獵槍狩獵,本來老李打中一頭山豬,正當他要過去查看時,把槍交給老蘇,意外就發生了。   在警方的戒護下,老蘇來到殯儀館向老李上香,不會使用槍枝的他,意外發生後,滿臉懊悔,但整起案件一開始並不是那麼順利,警方調查後發現,被獵槍射中的老李傷勢是在右眼部上方,而且老蘇的外套有噴濺的血跡,表示他當時離死者相當近,加上獵槍長115公分,一般人很難持這樣持獵槍打中自己的眼部,因此研判被誤射的可能性極高,中埔警分局副分局長柯振鴻:「不慎誤觸板機走火,承辦員警曉以大義後,終於突破蘇某的心防。」   一同打獵的老蘇,接受偵訊時可能因為害怕,支吾其詞,後來才終於說出實情,表示是死者當時射中山豬後要去查看,把槍交給他,他抓著槍跟在後面,2人僅相距約20公尺,當死者回頭跟他要槍時,不小心按下了扳機,就這樣打中死者的臉。 法律教室: 按刑法[$300012$]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同法[$300014$]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同法[$300296$]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再按,例槍抱彈藥刀械關制條第四條,槍砲係指火砲、機關槍、獵槍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炮,同法第八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開搶砲者,科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報,老蘇等三人持獵槍前往大埔山區狩獵,老李射中一頭山豬,遂將獵槍交由老蘇保管後並前往查探,老蘇誤扣板機造成老李死亡,惟老蘇主觀上並無故意,但老蘇保管獵槍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致誤扣板機使老李死亡,故老蘇之行為該當刑法[$300296$]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又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人民依本辦法規定持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開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辦理。老蘇三人等持有獵槍之行為是否經過內政部警政署許可通過,有待查證。倘若老蘇三人等未經許可持有獵槍,將受槍抱彈藥刀械關制條處罰。
刑法[$300012$]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300014$]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300296$]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