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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 2男遭店家PO網 盼一週內付帳〈解說:邱銘峰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3月15日 新  聞: 來源:TVBS 104年7月27日   這是吃霸王餐嗎?台北市兩名男子,到萬華一間吃到飽麻辣火鍋店用餐,吃完兩個小時共1430元,沒結帳直接離開,由於當時人潮正多,所以員工沒注意,由於他們也不是電話訂位,店家找不到人,如今他們將監視器影片曝光,希望他們在一週內來付帳,否則報警。   25日下午3點多,這兩名男子先後走進火鍋店,店員點完餐,他們來回取餐好幾趟,餐桌堆滿火鍋料,一邊聊天滑手機,吃到晚上6點多,詭異的是,兩名男子離開時一起上廁所,腳步飛快走出店家,被指控吃霸王餐。   麻辣鍋店長:「希望他們回來主動買單,如果他們有來,結帳之後我們就不會做其他後續的動作。」   店長說,兩名男子輕易走出店門,帳單還留在桌上,當時有4名員工,有人忙著點餐、清理桌面,另外兩名員工在招呼客人,正值人潮高峰期,沒注意他們趁機離開。兩名男子特徵,身形微胖,高170公分以上,年約35到40多歲,穿著和一般客人沒兩樣,看起來不像沒錢付帳。   這家店位在萬華中華路一段,吃到飽一個人715元,號稱食材新鮮,現場還提供頂級甜點和冰品,頗具知名度,餐廳採電話訂位和現場候位,不過兩名男子直接上門消費,所以也沒留下聯絡方式,加上同時上廁所,趁人多時離開,一共1430元,店家合理懷疑不是忘記付錢,而是吃霸王餐,但就怕冤枉客人,希望他們認出自己,能夠盡早來結帳。 法律教室: 二名男子用餐完後,明知自己享受了店家所提供的服務及餐點有義務支付所約定之代價,卻藉故離開座位,在店員疏於注意的情形下離去且未支付價金。 自刑法[$300366$]第339條「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觀之,該二人為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滿足口欲之意思,和店員點完餐點,並來回的在自助吧取餐,其等的行為足令店員相信,其等係基於付款用餐之意思到店裡消費,致使店員陷於錯誤提供餐點予該二人,嗣後店員完成送餐後便將帳單放置於桌面,而二人卻趁隙離去,致店家索討困難而生財產上的損失該二人取得未付餐費之利益,二人之行為應成立刑法上之「詐欺得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