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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樓丟狗致死 虐待動物判刑4個月〈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3月28日 新  聞: 來源:聯合報 104年11月11日   基隆市G姓男子4月在家喝醉後,嫌家中馬爾濟斯「球球」吠叫太吵,徒手把狗從4樓陽台丟下,見狗卡在遮雨棚,還用水沖、用掃把推下樓,球球最終慘死。日前被法官依違反動保法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G男(51歲)是公車處員工,附近鄰居聽到狗兒被丟下樓孱弱叫聲,趕緊錄影蒐證,事後把重傷的球球帶到台北就醫,急救8天仍傷重不治。警方及動保所人員獲報查訪,他還一度拒絕開門。   動保所依違反動保法函送地檢署偵辦,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認為,狗兒能感受人類的情緒,球球被飼養5、6年早已培養出感情,焦男竟無視球球倒在遮雨棚無法自救,還推牠下樓,依違反動保法判他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按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復動保法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法有明文。 今G先生將狗直接丟出陽台外,並加以用水及掃把將牠推下樓,係屬於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且G先生明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卻仍為之,自係有虐待或傷害動物之故意,故G先生違反動保法第6條之規定,法官依動保法第25條之規定判處4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