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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爆! 警開單查個資 加line搭訕女騎士〈解說:陳嘉文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5月31日 新  聞: 來源:民視新聞105年5月30日   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一名警員,在路口取締一名女騎士違規,開了罰單之後,竟查詢對方的車籍資料,取得女騎士手機號碼後,擅自加LINE,傳訊息給對方要交朋友,女騎士氣炸了,將過程PO在臉書上,痛批這實在是很扯!   新北市這名女騎士,因為闖紅燈被開一張罰單,當場在街頭飆罵警察,像這樣被開罰單心情差,是大部分民眾會有的反應,沒想到,竟然有警察,在開單之後,還想跟人家交朋友。   事發在27日,有一名女騎士,在東大路與西屯路口,沒有兩段式左轉,被警察開了一張紅單。   員警在line上直接問女騎士「有沒有榮幸認識你呢?」,女騎士覺得太瞎,不但把line截圖貼上臉書,還發文罵警察「很扯,要業績也要把妹!」,有人把PO文,轉貼到PTT警察板,台中市第六分局督察組查證,確實是一名陳姓派出所員警所為,當事人30歲,目前人在日本旅遊,他在電話中坦承,是看到女騎士長得很漂亮,才會想和她交朋友。 法律教室: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928394$]第16條、[$928419$]第41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有法定特殊情形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若有違反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刑法[$300136$]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陳姓員警私自取得對方手機號碼並加LINE、留訊息,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928394$]第16條之規定,依同法[$928419$]第41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陳姓員警為公務員,依法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可處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三、個人資料屬於隱私權之範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格權,每位人民皆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意旨,係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在現代社會中,政府可以透過多種手段取得人民的個人資料,若無法限制其取得及使用,將影響人民的隱私權,其後果之嚴重性,不言而喻。
個人資料保護法[$928394$]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928419$]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0136$]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