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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姐」遭轟出家門 行李款款嗆睡公園〈解說:陳嘉文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6月3日 新  聞: 來源:華視新聞 105年6月1日   「法拉利姐」張婷婷,傳出無家可歸,全因為不識字的媽媽,到警局誤簽了一份文件,導致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的老家頂樓加蓋,遭到法院強制執行交給債權人盧先生。法拉利姐今天原本準備收拾東西,並委屈說只好睡公園。但後來卻逆轉情勢,由於債權人盧先生到場後,看到媒體在拍攝,為躲避鏡頭跑走。因此,法拉利姐暫時還可以住在家裡。   根據媒體報導,法拉利姊氣憤說:「我媽媽之前被警察局叫去簽了文件,結果我們的房子竟然就變成別人的,這明明是我們住了18年的房子,我們也沒欠人錢,只因媽媽不識字,房子竟變成別人的!」、「媽媽當初買下這房子,頂樓照法律講就是他們家的,也住了10幾年,但是前屋主欠人家39萬元,竟然主張頂加是他的,要以頂樓加蓋部分償債,媽媽又不識字,到警局簽了文件後,房子就變成人家的,全家人都不能接受,但法院來要房子又不能不給,只好睡公園」。   法拉利姐還透露,媽媽為了這件事,打官司打了一年,法院仍判敗訴,媽媽也因此氣到生病,臺大醫院診斷出是大腸癌三期,剛開完刀,媽媽也因此鬱鬱不樂,她說;「被收走房子誰會開心!」光醫藥費就花了百萬元,也沒錢請律師打官司。 法律教室: 一、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或與原先申請之使用項目不同而擅自建築之建物。由於無建築執照,因此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即俗稱之保存登記),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故僅得以原始出資興建之起造人作為所有權人。又我國民法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者,不生效力,而違章建築既然未為保存登記,自然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通常即為其原始起造人。 二、雖然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不能移轉,但實務上仍然承認違建可以作為交易的標的,買賣當事人間移轉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而非違建的所有權。因此,若是原始起造人因欠債而要被強制執行時,其債權人自然得就該違章建築為強制執行,且買受人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只是占有人,實務上亦認為不得依強制執行法[$3284$]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在法拉利姐的案例中,因為她母親當初買的是頂樓加蓋違建,張媽媽只有得到事實上的處分權,所有權仍然屬於原始起造人。因此,當原始起造人因欠債而遭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自然得對該違建強制執行,也因此造成法拉利姐無家可歸的慘況。 四、在房產交易市場上,買賣頂樓加蓋等違建是非常普遍的狀況,且市價通常比一般便宜(買一樓送一樓),看似划算的價格,其實暗藏著致命陷阱。建議想買房子的民眾,可以在簽約前請對方提供房屋的所有權狀及建照,以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或是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要求買方保證絕非違建否則解約的條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0號判決:「按因自己出資而建築之房屋,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亦與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經登記始取得其所有權者不同。」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916444$]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民法[$825$]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826$]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1236號判例:「違章建築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