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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車色誤植 法官裁定免繳〈解說:陳嘉文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6月8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105年6月7日   邱姓男子收到2張交通罰單,指他在新北市三重區闖紅燈且拒檢逃逸,需繳5700元罰鍰,他急得向監理所申訴表示未開車北上,且罰單記載小客車應為銀色非白色,認為開單員警誤認車牌,案經屏東地院審結裁定警員疏失,罰單可免繳。   去年6月,邱男收到違規紅單指稱,他於同年4月29日上午,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及碧華行交岔路口時,不僅闖紅燈還在警員發現攔檢時加速逃逸,警方見狀開啟警示器、警鳴器追人未果,事後依法對他開單逕行舉發。   邱男覺得罰單開得莫名向高雄區監理所申訴說,未曾開罰單上記載小客車去過新北市,且該車的車身是銀色,並非罰單上所寫白色,可見警員既誤認車身顏色,也有可能看錯車牌號碼。   承審法官認為,員警對如此大面積車身顏色,竟能由銀色誤判為白色,那就面積較小車牌,很難排除無誤判可能性;加上當時警方有時間開啟警示燈,竟未連同密錄器開啟錄影蒐證,顯見程序有瑕疵,審結後判邱勝訴免繳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一、交通裁決(亦即交通罰單)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但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的案情一般而言較為單純,如果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恐怕會讓民眾因為程序冗長而望之怯步,恐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是以,當事人不服交通事件裁決時,可以免經訴願程序,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外(無須費用),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資料,逕行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庭在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若裁決機關發現裁決有誤(例如照相機故障、車牌錯誤等),則直接撤銷裁決,若仍認定無誤則進入訴訟程序,讓民眾權益能更迅速獲得救濟關該管交通違規裁決事件。 二、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下列原因判決撤銷邱姓男子罰單: (一)有關闖紅燈、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等,具高度危險性且本質上屬「稍縱即逝」之違規行為,雖然很難要求一定要警察在舉發時,提出其他證據,但是如果警察機關執勤車輛備有行車紀錄器、錄影設備或路口設有監視器,則此時舉發機關既然有科學儀器得以取得違規之證據資料,自應提出該錄影檔案,才能證明員警親見之違規事實。 (二)本案件中舉發員警竟然把車子的顏色由銀色誤判為白色,則就面積比車身更小之車牌,該舉發員警無法排除有誤判之可能性。因此,不能僅憑有誤判可能之舉發員警片面陳述,就直接認定原告有違規行為。 (三)又舉發員警當時裝備有密錄器,且於見到違規狀況時就開啟警示燈跟警鳴器,卻未連同將密錄器開啟錄影蒐證,不合於常理。 (四)再者,該路口亦設有監視器,依相關法律歸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本案件中,舉發單位竟未為留存監視器書面,致無法調閱當時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更無法證明邱姓男子有違規的事實。 三、綜上理由,法院認為員警的職務報告有瑕疵,卻無法提出監視錄影器、密錄器影像等其他證據佐證,無法認定邱姓男子有違規,所以判決撤銷該罰單。聯晟法網在這裡提醒各位觀眾朋友要小心駕車,畢竟馬路如虎口,不只是為了不被開罰單,也要為了自己和別人的安危著想,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行政訴訟法[$928029$]第237-2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928030$]第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9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