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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女兒無照騎車A休旅車 後座老爸頂包被拆穿〈解說:許慧鈴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6月23日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105年6月21日
  為了讓女兒順利考上駕照,基隆劉姓男子讓女兒騎車上路,他坐後座指導,未料女兒不小心撞到一輛休旅車,摔倒受傷;劉男擔心女兒因為無照駕駛會被開單,竟替女兒頂包,謊言當場被拆穿。
  監視器影像中,機車往前直行,跟在一輛黑色休旅車後方,休旅車準備右轉,機車卻沒抓好安全距離,「碰」一聲直接撞上、當場翻車,包括騎士跟後座乘客都重摔在地,被送往醫院救治。
  這起看似單純的車禍意外卻有案外案。劉爸爸在醫院對員警表示,是他騎車載女兒,因為小心才會肇事撞到前車,但眼尖的員警察覺劉男神情有異,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警方表示,「後方的駕駛(乘客)是穿著灰色的上衣喔,那看起來這後方應該是男性的駕駛,那前方是一個女性的駕駛。」
  根據監視器影像,駕駛穿著紅色上衣、身材纖細,後座乘客穿著灰色上衣、一頭短髮,看得出來有點年紀,從外觀判斷明顯是位男性;原來劉男為了讓剛滿18歲的女兒考上駕照,讓女兒騎上路練習,他擔心女兒是無照駕駛,決定頂包,結果謊言被戳破,被依頂替罪嫌移送。
  不過,檢方認為劉男是怕女兒會被開單罰錢,情急之下才想替女兒扛責,加上沒有前科、態度良好,也非常後悔,給予1年緩起訴處分,提醒他就算護女心切,冒名頂罪就是不對。

法律教室:
無照駕駛普通自小客車或是機車係屬於行政罰,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3款之規定,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之罰鍰,新聞中之父親雖基於不捨女兒受罰之心態,而向警員謊稱其才是交通事故發生當下之駕駛者,卻有可能使自己另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發生交通事故時,一般民眾總會擔心自己無照駕駛是否就必須附上完全的過失責任或是會佔較重之過失比例。但其實無照駕駛就如同上列所述,係為行政上之處罰,與是否於交通事故內有無過失並無因果關係,像是有些年紀稍長之長輩可能騎乘資歷超過40、50年,卻從未考過駕照,但他的騎乘技術不會比一般剛考到駕照之年輕人差,以上述之推論,即可得知有無駕照與是否會有過失責任,連條件關係都沒有,更何況是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如果您或是您的朋友家人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而又是無照駕駛時,請據實向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告知,千萬不要為了想逃避行政上的責任或是怕會佔較大的肇事過失比例,而讓為了幫助您頂替的朋友或是家人觸犯刑法上之責任,因小失大,更不划算。

最後,貼心小提醒,如果是想要做考照前的訓練或是練習,建議可以到空曠地區較為適合,以免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之疑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