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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釣毒販 警秀吸食器逮人〈解說:陳嘉文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7月6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105年7月6日  

台中市32歲謝姓男子常在網路論壇聊天室販毒,頭份警方日前在網路巡邏時,發現謝嫌疑似販毒,表示要買毒,為確保買家身分,要求出示水車或夾鏈袋。剛好警方偵辦種大麻案,立即拍下吸食器取信對方,相約台中面交,當場在謝嫌隨身包查扣5包總重15.91公克安非他命,偵訊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   

謝姓男子有詐欺、毒品前科,上個月曾因吸毒遭台中警方查獲,常在網路論壇聊天室隨機找人販售毒品,頭份警方前天在網路巡邏時,發現謝嫌在聊天室說「有人缺嗎?意者密」等字眼,疑似販毒行為,就表示要買毒。   

為確保買家不是「條子」,謝嫌要求出示水車跟夾鏈袋,剛好前天在偵辦種植大麻植株案件,隨即拍下吸食器取信對方。謝嫌與警方相約在台中,警方一舉逮捕在路邊等待的謝男。

法律教室: 「釣魚辦案」與「陷害教唆」
一、新聞上常常看到警方在偵辦性交易或毒品相關的案件時,使用俗稱「釣魚」的偵查手段,藉由假冒客人的方式,誘捕犯人出面交易,再加以逮捕。這種辦案手法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另外「釣魚」跟「陷害教唆」又有什麼不同?
二、所謂的「釣魚辦案」,是指對於原本已經犯罪或是已經有犯罪故意之人,以提供機會的方式,使其為犯罪行為或暴露事證而加以逮捕,屬於刑事偵查技巧的一種。最高法院認為,釣魚辦案只是屬於偵查犯罪技巧的一種,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必要性,因此,以釣魚辦案方式所蒐集的證據,原則上為合法。
三、至於所謂「陷害教唆」,是指警察以教唆犯罪等不正當手段,使原本沒有犯罪故意的人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再予以逮捕偵辦。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手段已經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且已經逾越了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也無法維護公共利益。因此,以陷害教唆方式所取得的證據為非法,不得於審判中使用。 四、本則新聞案例中,謝姓男子原本就有販毒的意思,其犯意並非因警察的教唆所萌生,警方只是提供犯罪的機會而已。所以,本新聞的這種狀況屬於「釣魚辦案」的偵查方法,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性質上為合法,因而取得的證據自然也可以在審判中使用。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 「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而所謂「陷害教唆」者,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前者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此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而後者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則不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係在於偵查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