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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vs.過失:一念之間差很大〈解說:黃中信律師〉
富家子虐殺前女友 二審輕判 新聞來源:華視CTS(節錄)   虐死前女友,法官竟然下手輕判,新北市這名富家子宋先生,雖然已經有了未婚妻,卻還是對前女友糾纏不休,不只電擊淩虐,還剃光頭髮甚至毆打她,導致前女友傷重不治死亡,手段兇殘暴虐,事後還拿出強逼女子留下的「遺書」想要脫罪,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二審法官卻只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6個月,今天的法網,要帶您了解這件讓死者家人情何以堪的判決。   雙手合十,開口必稱阿彌陀佛,左手還戴著佛珠。或許就是這副形象,宋先生一審依殺人重罪,判處無期徒刑。到了二審法官卻改變法條,依照刑度較輕的傷害致人於死罪,改判15年6個月。聆聽完判決,知道不用囚禁一輩子。宋先生說要上訴的表情,隱約露出笑容。 法律教室: [$300291$]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係基於殺人「故意」而為殺人之行為。 [$300297$]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本條第1項之行為,係基於傷害故意而為傷害行為。第2項所謂「因而致人於死」,指基於傷害故意而為傷害行為,卻因為傷害行為而發生死亡之結果。行為人就「傷害」結果有「故意」;就「死亡」結果卻無故意,僅有「過失」。此種行為態樣,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本新聞案例,一審認為:加害人之行為係基於「殺人故意」,故依殺人罪論處。二審認為:加害人之行為係基於「傷害故意」,故依傷害罪論處,惟發生死亡之結果,故依法加重。就「死亡」結果而言,前者是「故意」,後者是「過失」,一念之間,刑責差很大。